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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464号]王甲受贿案收受情人款项的性质认定

2022-11-29 22:03 次阅读
[第1464号]王甲受贿案收受情人款项的性质认定


文章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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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朱锡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石魏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段凰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于同志




[第1464号]王甲受贿案收受情人款项的性质认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甲,女,1970Xx日出生,案发前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机构管理二部副主任。201648日被逮捕,2017122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王甲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王乙给予的钱款人民币609.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收受马某给予的钱款20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甲提出收受王乙给予的钱款是基于二人的情人关系,而非权钱交易。王甲的辩护人认为王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主要理由是:1)王甲收受王乙给予的钱款不构成受贿罪。首先,王甲与王乙之间是情人关系,且已到了准备结婚的阶段,产生较大数额的经济往来是正常现象,王甲接受王乙给予的钱款与王乙的人事职务晋升、免于组织追责并没有因果关系。其次,王乙的人事职务晋升、免于组织追责中不存在不正当利益。(2)王甲收受马某给予的20万元不构成受贿罪。王甲不具有帮助马某亲属入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职权,且王甲仅起到推荐作用,不存在不正当利益。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王甲收受王乙给予钱款的事实。
2007年,被告人王甲与时任中国光大银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太原分行行长助理的王乙相识。2009年七八月,王甲与王乙确定情人关系,双方约定各自办理离婚手续后结婚。王乙还把其银行卡交给王甲,将工资、奖金等收入转入该银行卡中供王甲使用。
2009年年底至2010年年初,被告人王甲应王乙的请托,利用其担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综合部光大股权管理处主任、光大银行董事一职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分别向中共光大银行委员会书记、光大银行董事长唐某,中共光大银行委员会副书记、纪委书记林某请托,为王乙在职务晋升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其间,王甲收受王乙给予的钱款共计189.5万元。
20109月,王乙向朋友李某借款120万元,汇入由被告人王甲掌握的其名下的银行卡中。王甲应王乙的要求,将该款汇入王甲母亲的账户后提取了现金。
20092月至201011月,光大银行济南分行下属支行在办理两笔业务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16.7亿元资金损失风险和案件风险(以下简称“齐鲁事件”)□201012月,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案件时,“齐鲁事件”爆发,光大银行随即开展调査工作。时任中共光大银行济南分行委员会副书记(主持工作)的王乙面临被追究相关责任的风险。王乙遂向被告人王甲请托向唐某、林某及当时的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股份制银行部处长孙某说情,在“齐鲁事件”的处理中对其免予或从轻追责。王甲应王乙的请托,帮助王乙向上述人员说情,并将其参加相关会议得知的“齐鲁事件”的调查处理信息实时告知王乙。20121月,王乙因“齐鲁事件”受到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工资3万元的问责处理。
20118月,王乙向被告人王甲转账汇款30万元;同年10月,王乙向王甲转账汇款40万元。
2011年和2012年,王乙先后两次起诉离婚,但均以撤诉告终。20129月,王乙向他人借款230万元,通过转账方式给予被告人王甲。201210月,王甲与王乙结束情人关系。
(2)被告人王甲经王乙介绍,收受马某给予钱款的事实。
20057月,光大银行聘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年度审计工作。此后,光大银行每年都对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工作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经管理层、董事会审议后决定是否续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