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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2024-02-19 17:47 次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  曹红虹


目 次

一、《意见》制定背景

二、关于《意见》的起草原则和总体要求

三、关于醉驾案件的立案与侦查

四、关于刑事追究

五、关于办案程序

六、关于综合治理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为便于执法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意见》制定背景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醉驾)是其中一种危险驾驶行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于2013年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失效,以下简称“2013年意见”),对明确醉驾认定标准、规范案件办理程序起到了积极作用。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成效显著。十年来,各地在依法惩治酒驾醉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同时,在醉驾案件办理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2013年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很有必要,条件也已经成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中央政法委组织领导下,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经深入调研、共同协商,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制定《意见》。


二、关于《意见》的起草原则和总体要求


《意见》落实落细“四个坚持”。


一是坚持人民至上,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置于首位,同时对醉驾情节轻微的初犯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是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规范执法办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处理具体案件实事求是、不枉不纵、宽严相济、法理情融合,确保办案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是坚持系统思维,兼顾惩治与预防、公正与效率、刑罚手段与非刑罚手段的协调性。不仅关注醉酒危险驾驶犯罪的刑罚惩治,也注重因醉驾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更严重犯罪的刑罚惩治。


四是坚持综合治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醉驾的同时,重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协同党政机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共同做好各环节的预防、治理工作。


上述起草原则贯彻于《意见》起草工作和文本始终。《意见》提出办理醉驾案件和醉驾治理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贯彻宽严相济、强化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


一是严格依法办案。公检法机关办理醉驾案件,应当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正确适用法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高办案效率,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加强检察机关依法对醉驾案件办理的法律监督。


二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公检法机关办理醉驾案件,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三是强化综合治理。公检法司机关应当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强化综合治理、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行为发生。上述要求既是对醉驾案件办理和醉驾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也在《意见》具体条文中有充分体现。


三、关于醉驾案件的立案与侦查


(一)关于立案标准

《意见》第4条第1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具体应从三个方面把握立案新规定:


一是醉酒标准并未变化,仍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


二是经过呼气检测显示,行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就存在犯罪嫌疑,是否按照刑事案件立案,要按照包括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意见》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调查核实和认定判断,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


三是明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立案。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规定,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对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意见》第12条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