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回答是否定的,理由是:职务侵占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这两个罪名不是刑法分则第八章里的罪名,而是第五章、第三章里的,刑法没有对这些罪名规定“数额加情节”。《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按照贪污罪“数额较大”的2倍执行,即以6万元为起刑点。例如,某公司职员实施职务侵占行为,数额是4万元,但他有从重情节,即把赃款用于非法活动,那么该行为是不是构成职务侵占罪呢?答案是不构成。因为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条款没有得到修正,立法机关未将它设计为“数额加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