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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H某恋爱不成终生恨,放火烧人为报复

2017-08-04 23:44 次阅读

H放火、盗窃罪一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2010)东刑初字10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放火、盗窃
    3、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H,男,198852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住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阿嘎如泰苏木梅力更嘎查。200568日因犯抢劫罪被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9l 22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0121日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6、审结日期:2010630
   (二)控辨主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H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为发泄私怨,采用放火的手段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其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H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H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认罪。
   (三)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629日被告人H因与W的外甥女谈恋爱发生矛盾,到W家南房(栋房有左邻右舍)将该房内的衣物点着后离开,致使W家的南房及室内物品全部被烧.包头市消防三中队经过42分钟的扑救,将火扑灭。经鉴定造成损失人民币12707元。
    20096月中旬被告人H到包头市东河区铁西起重设备厂宿舍37W家盗窃女式挎包一个,内有化妆品一套价值300元,现金500元。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报案材料及被害人W的陈述,被告人H的供述、证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包头市公安消防支队三中队,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及情况说明,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证说明证实了被告人H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及犯罪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证实了被告人H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前科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H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次犯罪的事实。
    (四)判案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H为发泄私怨,采用放火的手段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了放火罪犯罪,被告人H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H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五)定案结论  
     根据被告人H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H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六)解说     
    恋爱不成终生恨,放火烧人为报复,一失足成千古恨,锒铛入狱追悔莫及,警示现在的年轻人们不要意气用事,要用平和的心态面对生活中的不如意,用自己的能力证明自己的价值,  对他人用善良的心对待,为了一己私欲,发泄私怨终究害得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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