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某放火、盗窃罪一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2010)东刑初字10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放火、盗窃
3、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H某,男,1988年5月2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住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阿嘎如泰苏木梅力更嘎查。2005年6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9年l 2月2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1日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6、审结日期:2010年6月30日
(二)控辨主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H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为发泄私怨,采用放火的手段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其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H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H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认罪。
(三)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9日被告人H某因与W某的外甥女谈恋爱发生矛盾,到W某家南房(栋房有左邻右舍)将该房内的衣物点着后离开,致使W某家的南房及室内物品全部被烧.包头市消防三中队经过42分钟的扑救,将火扑灭。经鉴定造成损失人民币12707元。
2009年6月中旬被告人H某到包头市东河区铁西起重设备厂宿舍3栋7号W某家盗窃女式挎包一个,内有化妆品一套价值300元,现金500元。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报案材料及被害人W某的陈述,被告人H某的供述、证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包头市公安消防支队三中队,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及情况说明,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证说明证实了被告人H某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及犯罪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证实了被告人H某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前科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H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次犯罪的事实。
(四)判案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H某为发泄私怨,采用放火的手段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了放火罪犯罪,被告人H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H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五)定案结论
根据被告人H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H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一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六)解说
恋爱不成终生恨,放火烧人为报复,一失足成千古恨,锒铛入狱追悔莫及,警示现在的年轻人们不要意气用事,要用平和的心态面对生活中的不如意,用自己的能力证明自己的价值, 对他人用善良的心对待,为了一己私欲,发泄私怨终究害得还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