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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倾倒垃圾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取证指引

2018-04-27 21:43 次阅读

一、概念和种类

倾倒垃圾污染环境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倾倒、填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混合垃圾,严重污染环境,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定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具有产生量大、成分复杂,含有大量有机质,容易滋生大量细菌及散发恶臭等特征。主要组成成分包括煤灰、厨渣、果皮、塑料、落叶、织物、木材、玻璃、陶瓷、皮革和纸张以及少量的电池、药用包装材料铝箔、SP复合膜(袋)、橡胶等。生活垃圾一般可分为四类:可回收垃圾、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二、法律适用

(一)《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论处。

(二)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三)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毒物质”包括危险废物、《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四)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为了单位利益,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1、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的;2、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事先同意的;3、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明知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而不加以制止,也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的。

三、证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1.非法倾倒、填埋垃圾的时间、地点、频次,参与人员、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

2.工程中标及上、下游签署有关合同、文件等情况。

3.涉案垃圾的种类、来源、数量、特征、下落。

4.非法倾倒、填埋垃圾的具体方式。

5.费用支出及违法所得情况。

6.共同犯罪的起意、预谋、分工、实施等情况,查明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7.是否有其他证人和知情人。

(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1.被害人因环境污染所受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其他不良影响。

2.环境保护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证言,证实何时、何地、何人、何因、如何查处非法倾倒、填埋涉案垃圾违法行为的详细经过。

3.举报人、知情人、生产工人、技术人员及周边群众证言,证实其何时、何地、如何发现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现场的有关情况。

4.其他知情人的证言。

(三)物证、书证

1.土地复耕工程合同书、与垃圾来源地签署的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中标文件等。

2.垃圾接纳场所出具的接受证明文件。

3.能够证实涉案垃圾转运的出入库记录、出入门称重记录、记事本等书证,证明涉案垃圾产生、处置情况,查清垃圾流向、数量以及所有关联企业或个人,以及后续清运垃圾、处理垃圾的相关书证。

4.涉案企业的组织结构图等,证明企业相关人员职责分工。

5.环保部门出具的告知材料、行政命令文书和行政处罚文书等。

6.非法倾倒、填埋垃圾,受污染的农作物、水产品等,以及用于实施该行为的各类工具。

7.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通讯记录、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或其他支付平台的资金往来情况,证明其涉案垃圾交易情况。

8.其他证据。

(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据

1.对非法倾倒、填埋垃圾的涉案场所和外围环境进行现场检查(勘察),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污染物、倾倒、填埋工具(运输汽车、挖机、吊机等)、排污地点(是否为水源区、学校等)、财物损毁情况(动植物死亡数量)等证据,现场录音、照相、录像,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由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组织有资质人员按规范对现场存留的涉案垃圾、土壤、水体、大气、动植物进行取样检测,且必须留足备份。

3.环境监测报告,指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照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运用物理、化学、生物、遥感等技术,对各环境要素的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做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后得出的数据报告和书面结论。包括水、气、声等环境监测报告。

4.组织市容市政、环保等专业人士对涉案垃圾形成清运处置方案,明确各项费用支出,并落实人员、车辆等对涉案垃圾进行清运、无害化处理。

5.涉案垃圾以及致公私财产损失、致人伤残、死亡的检验报告、鉴定或者认定意见。

6.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中含有的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由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进行取证,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内容、格式较为简单的,可以由办案单位将电子设备中的内容打印或照相后交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7.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辨认现场以及有关物证的笔录、照片。

8.犯罪现场、周围及相关场所的视频监控资料。

四、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1.案发的原因、作案的动机、目的,多名犯罪嫌疑人间是否存在事先预谋,各人的分工。

2.犯罪嫌疑人的从业经历,是否受过相关业务培训,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态如何,对犯罪后果的认识程度、主动程度。

3.犯罪嫌疑人对涉案垃圾性质、管理流程、市场处置价格的了解程度,是否知晓上下游因该类行为被打击处理过。

4.非法倾倒、填埋垃圾行为的时间、方式、频次和获利情况。

5.污染环境行为发生后,犯罪嫌疑人有无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以及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行为。

(二)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其他证据。

1.违法犯罪行为被发现后是否转移、毁灭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

2.是否因违法犯罪受过警示教育、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又实施同类行为的。

3.其与上下游之间的交易、运输、结算方式及自身行为是否具有隐蔽性。

4.对市容市政、环境保护监管等部门作出的责令改正的行政命令拒不执行的。

5.有无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情形。

五、行政部门移送材料

如案件系行政执法部门移交,还应审查移交的相关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及主要依据、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取证记录,含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采样记录单等。

    (四)涉案物品清单,载明已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五)现场照片或录音录像资料,载明拍摄时间、地点、内容、拍摄人员等。

    (六)有关监测、检验报告、鉴定或者认定意见。

    (七)对环境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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