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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与被害人存在暧昧关系能否能为性侵案辩护理由?

2019-10-06 16:36 次阅读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9)皖0111刑初604号

公诉机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H某,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2018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2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6月1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7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包检公诉刑诉[2019]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H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海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H某及其辩护人胡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2月16日20时许,被害人李某受被告人H某邀请到合肥市包河区包间吃饭,席间两人均有饮酒,当日21时30分许,H某打车将李燕送回其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的住处。在李燕住处,H某将李某推倒在沙发上,对其进行强吻,并用手伸进李某的内裤内,用手抠摸李某的下体,被害人激烈反抗用手抓挠H某面部,并将H某的舌头咬破,H某见李某反抗激烈遂停止了侵害行为。

另经庭审查明: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H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被告人H某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自行履行完毕。被害人李某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H某予以谅解,要求对被告人H某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被告人H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赔偿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证人石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H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H某犯强制猥亵罪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H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因事先与被害人存在暧昧关系,才导致案件的发生,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H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H某强行猥亵他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H某案发后积极补偿被害人相关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H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13天予以折抵,即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万平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人民陪审员  吴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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