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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协助抓捕型立功”裁判规则

2019-10-24 21:41 次阅读

 

 

 

是否对抓捕起到实质性协助作用,是认定协助抓捕型立功的关键

 

 

一、第249号:提供同案犯可能的藏匿地点,但没有带领侦查人员抓捕的,也应当认定为立功

 

 

 

裁判要旨: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立功,应当根据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中是否确实起了协助作用。如经被告人当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抓获了同案犯等情况,均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最高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问题的关键是根据该线索能否抓到,是否真正起到协助作用,而不是带领不带领。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未带领公安人员前去抓捕就不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

 

 

二、第331号:带领侦查人员抓捕同案犯未果后,电话劝说其自首的,应当认定为立功

 

 

裁判要旨:对于协助抓获同案犯的行为是否认定为立功表现,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过程中是否确实起到了协助作用。这种协助作用包括经被告人当场指认、辨认同案犯而抓获的,带领公安人员前往抓获的,以及提供不为司法机关掌握或司法机关按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的藏匿地点而抓获的,等等。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于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起到了协助作用,就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具有立功表现。

 

 

三、第708号: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可认定为立功

 

 

裁判要旨:刑法设立立功制度的实质根据有两点:一是行为人在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表明行为人对犯罪行为价值的否定,因而其再犯可能性会有所减小,利用刑罚对其进行个别预防的需要减弱;二是对立功者给与刑罚上的从轻,有利于鼓励行为人揭发他人犯罪,有利于预防新的犯罪。

 

被告人劝说与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为,体现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认罪、悔罪态度,从其人身危险性而言是减小了,并且该行为又具有社会有益性,刑法规范的效力也到了确证。因此,从立法本意而言,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

 

 

四、第539号、第720号、第1259号:协助抓捕型立功应当具备实效性

 

 

裁判要旨:协助抓捕型立功要求具有实效性,即客观上必须是使案件得以侦破或实际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到案才能构成立功。即使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立功的愿望,客观上也有提供线索或协助抓捕行为,但如果没有产生实际效果的,也不能认定为立功。

 

 

 

只要对抓捕起到了实质性帮助作用,即应当认定为立功,而作用大小在所不论

 

 

438号:协助公安机关稳住已被监控的嫌疑人,从而使该嫌疑人被顺利抓获的,应当认定为立功

 

 

裁判要旨:对于已归案嫌疑人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客观上有无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二是协助行为对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起到了作用。至于协助行为对于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也未要求。也就是说,对于已归案的嫌疑人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只要协助行为对抓捕其他嫌疑人确实起到了作用,无论所起作用的大小,都应认定为立功。换言之,协助行为对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并不影响立功的成立,只影响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程度。

 

 

 

立功仍然要求行为人主客观相统一,即应同时具备立功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

 

 

614号:协助抓获盗窃同案犯,该同案犯因抢劫罪被判处死缓,不能认定为重大立功

 

 

 

裁判要旨:从认识因素分析,嫌疑人对立功的内容要有一个概括的认识,即应对他人犯罪事实有一定的了解。如果嫌疑人是协助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那么应当对其他嫌疑人所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掌握。

 

从意志因素分析,嫌疑人对立功内容必须不是持反对态度,而是持希望态度,而且对司法机关能够查证认定立功所依据的犯罪事实持不反对的态度。

 

本案被告人,在自己因盗窃被抓获情况下,既没有供述自己的抢劫事实,也没有揭发他人的抢劫事实,可见其主观上并不希望他们犯下的抢劫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其对司法机关抓获他人后所查证的犯罪事实结果在内心意志上持反对态度。因此,认定立功的依据只能是司法机关所查证属实的盗窃事实,而不是抢劫事实。

 

 

协助抓捕同案犯中的自首与立功竞合问题

 

 

711号、712号:自首与立功的竞合

 

 

裁判要旨:

 

1.被告人自首时交代同案犯的姓名或绰号、性别、年龄、体貌特征、住址、机关、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的,属于其应当供述的范围,根据被告人交代的同案犯基本信息抓获同案犯的,不能在认定自首之外再认定立功,否则就是评价过剩;

 

2.被告人自首时交代了同案犯的姓名、性别、体貌特征、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又提供了同案犯的可能藏匿地等线索,而该线索是司法机关通过正常工作程序能够掌握的,则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仅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

 

3.被告人自首时交代了同案犯的罪型和基本信息,又提供了司法机关无法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掌握的有关同案犯的线索,并依据该线索将同案犯抓获归案的,应当认定立功。

 

 

被检举人人只要犯罪行为被查证属实,其是否最终被作为犯罪处理,不影响立功认定

  

1036号: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但同案犯未被作为犯罪处理的,不影响立功认定

  

裁判要旨:对于被检举者的犯罪行为是否查证属实的认定,不宜一概要求依据相应的刑事判决,否则会错过对坚决者在量刑阶段进行从宽处罚的时机,可以由审理检举人的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被检举人是否构成犯罪,并据此认定检举人是否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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