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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律师咨询: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0-04-28 21:29 次阅读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石检公诉刑诉〔2019〕46号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9月4日,皇某某(另案处理)指派他人给蒙某某送来35万元现金,由蒙某某存入自己中国银行卡内。2009年9月5日,皇某某(另案处理)与蒙某某一同前往广州增城区,以蒙某某的名义购买了“碧桂园”项目内两套房屋,其中包含现金存入的35万元。2010年6月12日,蒙某某与皇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去内蒙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39.79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台奥迪A6汽车,该车的户落在蒙某某名下,购车款共计42万元。

2018年12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内06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皇某某犯有受贿罪,同时对以上77万元系违法所得作了详细说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 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蒙某某在明知皇某某(另案处理)给其的资金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为皇某某购买车辆、房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某3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勇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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