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0刑初3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本案于2020年4月2日中止审理,于2020年5月12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陈某1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3月22日离婚。但被告人马某放心不下患脑萎缩疾病、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陈某1,两人离婚后仍生活在一起。2019年7月14日凌晨2点左右,马某因失业产生焦虑、抑郁情绪,进而产生自杀念头,但怕其死后,共同生活的前夫陈某1生活不能自理,给子女增加负担。马某遂使用尼龙绳将陈某1勒死。马某勒死陈某1后,出门跳水自杀未能成功。其侄儿周某随后赶到案发现场,向马某询问了情况后拨打了120和110。随后,马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希望减轻处罚,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提出:1.马某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2.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取得家属谅解,应从轻、减轻处罚;3.建议在六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公诉人当庭提出:1.马某构成故意杀人罪;2.具有自首情节;3.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建议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陈某1(男,殁年51岁)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3月22日离婚。因马某不放心身患脑萎缩疾病,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陈某1,二人离婚后仍生活在一起。2019年7月14日2时许,马某因失业压力过大,产生了轻生的念头。但马某害怕自己死后,陈某1生活不能自理,给子女增加负担。马某遂从家中找出一根白色尼龙绳,走到陈某1房间,将尼龙绳套在陈某1脖颈上将其勒死。马某勒死陈某1后,向其女儿陈某2发送一条内容为“妈已死”的短信,便出门跳进附近一打石凼意欲自杀,但未能成功,后返回家中。陈某2看到短信后联系马某未果,遂联系表弟周某让其去家里看看情况。周某随后赶到马某家中,向马某询问了情况后拨打了120和110。随后,马某被赶到现场的民警传唤至隆昌市公安局办案中心,经审讯,马某对杀害陈某1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隆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死者陈某1系生前颈部遭受暴力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经四川正泰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作案时具有抑郁、焦虑情绪,无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7月14日凌晨,周某电话报警称隆昌市北关家园小区有人死亡。公安机关随后立案侦查并赶到现场将马某带走。
2.户籍证明、婚姻登记信息,证实被告人马某出生于1969年1月18日,被害人陈某1出生于1968年7月25日,双方于2019年3月22日登记离婚。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隆昌市,房屋为3室2厅1厨2卫结构,由大门进入为客厅,客厅东侧为餐厅,餐厅内东墙为橱柜,南墙为立柜,立柜西侧为矮柜,矮柜上塑料袋内有猕猴桃,塑料袋旁为一条打结的白色编织尼龙绳(绳子两头打死结,绳圈拉直长62厘米,接头至绳头长5厘米,绳头至另一头长57厘米、绳直径0.4厘米)。餐厅和客厅之间为过道,过道西侧靠南为陈某1的房间。陈某1房间内床尾靠北处与写字台间为一具男尸,尸体呈仰躺状,50岁左右,中等身材,黑色短发,上身穿红、白、蓝横条状短袖,下身穿深色三角短裤,赤足,面部呈紫红色,嘴角有血迹,颈部有勒痕,后颈部勒痕处有血迹,出现尸僵现象,右手弯曲手掌贴近胸部,左手手臂内侧有血迹,左手处有少许毛发。尸体胸腹部、背部、下肢未发现明显伤痕。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死者陈某1颈部见环状闭合索沟,索沟周围边缘有表皮剥脱,其下浅层、深层筋膜出血,双侧胸锁乳突肌出血,以左侧为甚,双侧下颌角内侧深层肌肉出血,舌根部软组织出血,双侧背部深层肌肉出血等颈部遭受暴力征象;双眼球睑结合膜点状出血;舌尖突出于齿间,面部、口唇发绀等机械性窒息征象;心脏背侧壁散在出血点,右肺间裂散在出血点等急死征象。分析认定陈某1系生前颈部遭受暴力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5.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左臂内侧血迹,嘴角处血迹中检出的人血,与陈某1的血样在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送检的左手处的头发上检出女性DNA,与马某的血样在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送检的受害人十指指甲拭子、餐厅南侧墙矮柜上的白色绳子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陈某1、马某的DNA分型。
6.理化检验报告,证实送检被害人陈某1胃及胃内容物未检出乐果、甲氰菊酯成分。
7.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马某对案件性质、意义和后果分辨、认识和控制能力完整。鉴定意见为马某作案时具有抑郁、焦虑情绪,无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8.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马某右手前臂有一条五厘米的抓伤,左手前臂也有一条五厘米左右的抓伤,嘴角上唇有淤青。
9.隆昌县人民医院诊疗证明书、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CT诊断报告、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医疗证明,证实陈某1经检查患有脑萎缩、癫痫。
10.陈某2及马某的手机短信截图,证实案发当天2时12分,马某向陈某2发送一条内容为“妈已死”的短信。
11.陈某2出具的家庭情况说明书、由隆昌古湖街道向阳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户籍地春光村4组组长范某1盖章确认的见谅书,说明父亲陈某1因生病生活不能自理,全靠母亲马某支撑全家,请求对马某从宽处理。
1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14日3时31分许,周某接到表姐陈某2的电话称姨妈马某要自杀,其赶往马某家时发现马某全身湿透并称陈某1已死在房间里,周某进入房间发现姨爹陈某1躺在床边,脖子上有一根几十公分长的白色绳子,探其鼻息感觉已经死亡,周某询问马某,马某称是自己将陈某1勒死的,后周某将绳子取下放在客厅的柜子里面,并拨打了120和110,等派出所民警到后又将绳子从柜子里取出放在柜子上面。周某表示,陈某1有家暴行为,大脑有疾病,几十年和马某都是吵吵闹闹,且马某有忧郁症。2019年8月23日,周某辨认案发时从陈某1脖子上取下的绳子。
13.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14日3时10分许,陈某2看到母亲马某发送的内容为“妈已死”的短信,给马某打了多个电话均未接通,遂给表弟周某打电话让其去家里看看情况,陈某2一家也动身从合江赶回隆昌。3时30分许,周某电话称陈某1已死亡。4时30分许,陈某2到家时,警察已经在现场。陈某2与马某沟通后,马某表示其失业不能养家就不想活了,将陈某1杀死了后,自己去打石凼跳下自杀但未能成功,从水里爬起来在石头上睡了一会儿后回到家中。陈某2表示,陈某1脾气暴躁,经常因生活琐事与马某发生争吵甚至打人,伤到头部后逐渐生活不能自理,一直都是马某在照顾,感觉马某最近精神很压抑、心理压力大。
14.证人陈某3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陈某3系马某居住小区的保安,2019年7月14日2时许,自己为一穿花连衣裙、身高一米五左右的女子打开了小区门;3时许看见该女子站在门口,浑身湿透并口称“我吃了那么多水,怎么没有把我淹死”,陈某3把门打开并询问她是否跳水,但该女子没有回答并且一直在念叨为何没有把她淹死,陈某3将她送到5栋楼下便返回了门卫室。陈某3通过混合辨认,辨认出马某。
15.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14日3时许,因小孩哭闹,妻子陈某醒来后便看见岳母马某发送的一内容为“妈已死”的短信,因给马某打电话未接通,陈某给表弟周某打电话让其去家中看看情况,同时二人开车赶往隆昌家中,看见岳父陈某1躺在床边地上,身上发紫,岳母精神状态不佳,客厅板凳上有一根白色绳子,呈圆形且打了结。据魏某所知,陈某1脾气暴躁,经常因为琐事骂人。马某有疾病且失业后心情郁闷,生活、精神压力都很大。
16.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父亲陈某1得了病,脾气很暴躁,经常在家打骂自己和妈妈马某,而且经常忘记关闭用电和燃气。妈妈一人挣钱养家还要做家务很辛苦,希望能从宽处罚。
17.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谢某系春光村1队队长,其听说小区有一男子死亡,平时感觉他脑壳有点问题。
18.证人范某1的证言,证实范某1系春光村4组组长,感觉马某为人还是可以,一个女人养家不容易。陈某1因得病脾气不好,丧失了劳动能力,得了脑萎缩记性很差。
19.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杨某系向阳社区社区主任,他感觉自从陈某1得了脑萎缩及呈帕金森病状后,夫妻二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马某很能干,一个人支撑起全家。
20.证人陈某5的证言,证实陈某1被马某勒死的当天4时06分,马某打电话告诉陈某5称“我把陈某1整死了,我怎么去死没有死到呢”。陈某5表示看在陈某1子女的份上,个人对此事不追究,希望法律公正处理。
21.证人陈某6的证言,证实陈某1生活还是能够自理,就是手抖、说话说不明白。2019年7月14日4时许,姐姐陈某5打电话告诉陈某6,陈某1已经死亡,7时许,表妹黄振平也打电话告诉陈某6,陈某1被马某杀死。陈某6表示针对此事,自己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22.证人范某2的证言,证实范某2原系春光村4队队长,他感觉马某为人比较强势,陈某1为人老实。陈某1和陈某6因为赡养老人的事情闹得关系不好,和姐姐陈某5关系还可以。
23.证人陈某7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14日早上,陈某7的女儿黄振平接到陈某5的电话称马某把陈某1杀死了,7时许,陈某2给黄振平打电话称妈妈马某把爸爸陈某1杀死了。
24.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7月13日晚,马某因近期失业产生焦虑情绪想自杀,但又担心留下因病致生活不能自理的丈夫陈某1,给子女带来负担,就想将陈某1杀死后自己再自杀。次日2时许,马某起床在房间化妆台的抽屉里拿出一根白色尼龙绳,走到陈某1的房间,拿着尼龙绳打了一个结并套在陈某1的脖颈上,陈某1醒后使劲推搡反抗,拉扯了马某的头发并抓伤了马某的手,但马某仍使劲拉住绳子的一端,将陈某1拉到地板上,并用一只脚跪在陈某1腹部,勒其颈部约一两分钟,待陈某1手松开放下后,马某才停止动作。后马某用手机给女儿陈某2发送一条内容为“妈已死”的短信并走出家门,期间让一名保安为自己开了门。马某出门后跳进附近一打石凼内自杀,但未能成功,遂返回家中,当时是同一保安为其开的门并询问她的情况,马某表示自己不想活了,保安对其进行了劝阻并将其送到单元楼下。马某回到家后不久,侄子周某赶到家中,拨打了120和110。案发后,马某辨认案发现场及勒死陈某1的白色尼龙绳。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因失业焦虑及家庭重担,产生轻生的念头,又担心留下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陈某1给子女带来负担,使用绳索勒住陈某1颈部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马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在陈某1激烈反抗下仍使用绳索将其勒拽致死,手段残忍,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况,对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马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人、辩护人提出的马某构成自首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马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依法应当予以严惩,鉴于本案系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犯罪,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性杀人案件,主观恶性更小,加之马某系因不堪家庭重负产生的犯罪动机,相关亲属也表示对马某的行为予以理解,可酌情对马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 宁
审 判 员 宋 斌
审 判 员 李丽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蔚
书 记 员 张 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