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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青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刘福贵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2020-11-11 17:02 次阅读

2020年11月2日下午,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福贵、王军、赵雍林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刘福贵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被告人王军、赵雍林等10人分别以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被告人刘福贵以内部职工承包的形式承包了青山区某清运车队。2007年和2015年,被告人刘福贵先后成立两家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取得青山区行政辖区内建筑垃圾废土的有偿清运权。

200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刘福贵在清运建筑垃圾过程中先后纠集、雇佣张三、杨伟、王军、赵雍林等人,持续在青山区范围内对不属于其车队及公司拉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和司机实施拦截、扣押及罚款等非法行为,形成了以刘福贵为首要分子,以张三、杨伟、王军、赵雍林、张章、杨巨禄、王帅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通过寻衅滋事、串通招标、强迫交易等非法手段排挤其他运输车辆的车主和土方工程中标的公司,强占青山区建筑垃圾清运市场,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福贵、王军、赵雍林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从严惩处。

青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起到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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