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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的工作指引 (试行)

2021-02-23 23:29 次阅读

一、指导思想


01

      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申请,应立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需求,对知识产权予以严格、充分、及时的保护,达到制止侵权、保护创新的目的。

02

      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申请,应综合考虑权利属性及稳定性,考虑申请人、被申请人、社会公众利益,做到宽严适度、整体平衡。

03

      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申请,应注重受理、审查、裁判标准统一,注重权利保护,尤其是对创新程度高、关键领域关键技术的保护。


二、行为保全申请的受理

04

      知识产权纠纷的原告和提出反诉的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前,均可以依照规定申请行为保全。

      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申请,也可以在权利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单独提出申请;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许可合同对于诉权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05

      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由立案庭审查并受理。立案庭收案人员依据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要求,对申请的主体、请求、证据材料、担保等事项进行审查。

06

      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应于收齐材料起3日内立案,立案后2日内确定承办法官并移送至审判团队审查。

      情况特别紧急的诉前保全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场立案,当日内确定承办法官并完成移送。

07

      诉中行为保全由申请人直接向合议庭申请的,由合议庭审查。


三、行为保全的审查

(一)程序规范

08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应当在行为保全申请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询问当事人。

09

      人民法院对行为保全申请进行询问的,可以采取听证会等方式。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召开听证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意见:

    (1)涉及对新类型案件,所涉权利技术性较强,是否构成侵权或者行为保全的必要性、保全措施的种类及限度难以通过书面审查予以判定;

    (2)案件标的额重大,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对当事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3)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或属境外当事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容易在业内产生重大影响;

    (4)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行为保全措施的影响需要通过当事人诉辩和举证进一步予以评估的;

    (5)其他容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对于情况特别紧急,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实施的保全申请,或者通知对方询问可能会导致裁定难以执行的,可不经询问,直接书面审查,作出裁定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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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11

      保全召开听证会5个工作日前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案其他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及相关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副本,告知听证参加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听证权利义务。

      具备即时传唤相关当事人参加听证条件的,可不受上述期间限制,由承办人确定听证时间并记录附卷。

12

      听证会的合议庭组成、回避、传票、送达、记录、规则等要求参照庭审规定执行。

13

      听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1)申请人陈述主张及相关事实、理由;

    (2)被申请人予以承认或者反驳,陈述相关事实、理由;

    (3)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围绕是否应予行为保全进行举证、发表意见;

    (4)当事人出示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和其他意见;

    (5)询问其他听证参加人、证人;

    (6)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14

      询问结束后,一般案件应于5个工作日内,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案件,应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定,书面裁定的及时向当事人送达。

15

      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可能影响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至迟不得超过5日。


(二)实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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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申请人是否享有涉案知识产权,以及该项知识产权是否有效存续、是否具有稳定性;

    (2)申请所针对的行为有基本证据证明;

    (3)不准许保全是否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的损害;

    (4)准许保全给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失是否小于或相当于不准许保全给申请人带来的损失;

    (5)准许保全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

    (6)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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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害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申请人以外观设计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为依据申请行为保全,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且被申请人未提出相反证据的,一般可以认定其权利具有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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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纠纷案中,申请人以商标权、著作权为依据申请行为保全,能够提交权利权属证明的,且被申请人未提出相反证据的,一般可以认定其权利具有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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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属于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被诉行为将导致商业秘密丧失秘密性,或者导致技术方案丧失新颖性从而不可能再获得专利授权,或者其他类似的无法通过金钱在事后得到弥补的;

    (2)被诉行为与产品保鲜性、商品销售旺季、集中展销会,或者其他类似紧迫时效密切相关的;

    (3)不准许保全申请将导致侵权范围和侵权后果快速扩散,并难以逆转或者极大增加维权难度的;

    (4)被诉行为通过与资本的联合正在开展对申请人市场份额的巨大冲击,或者其他类似的不正当地侵占或削弱申请人市场份额,且申请人难以挽回的;

    (5)涉案证据不足以确定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收益,也无许可费用等参考因素,但根据案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显著过低的;

    (6)涉及技术升级迭代快,产品更新周期短的。

20

      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属于可以弥补的,人民法院一般认为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同样属于难以弥补的,人民法院应比较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的大小。双方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相当的,人民法院一般支持申请人申请。

      被申请人属于以侵权为业的,人民法院不考虑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对其造成的损害。

21

      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一般是指涉及文化、教育、医疗、环保、交通、国防等重大社会利益。

22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应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

      被申请人侵权行为极其显著,侵权恶意明显的,视为被申请人没有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遭受损失,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23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适当加强行为保全适用力度:

    (1)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依据的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较高的市场价值;

    (2)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老字号、计算机中文字库等与传统历史文化传承密切相关的权益;

    (3)涉及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品;

    (4)涉及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创新高度、贡献程度高的;

    (5)涉及移动通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国家安全的核心领域、战略领域、前沿技术领域的;

    (6)被申请人属恶意、重复侵权,或者以侵权为业的。

      申请人请求保护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相关的民事权益的,人民法院在维护知识产权权利法定原则和不抵触基本知识产权立法政策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加强行为保全适用力度。


四、行为保全裁定的执行

24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行为保全裁定由本院法警支队负责执行,作出裁定的合议庭协助。

25

      当事人在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过程中的主张和行为,以及在行为保全裁定执行过程中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作为案件处理的考量因素。

      当事人在上述程序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考量因素。

26

      当事人滥提保全申请,或者提交虚假证据、虚假陈述、经释明后仍故意不提交证据或披露有关事实等,影响人民法院对保全申请进行及时、客观、公正审查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情节对其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

27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保全裁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情节决定予以罚款、拘留;对有前述规定的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有可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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