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H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赶到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服务。接受H某家属委托后,经办律师张万军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嫌疑人并到办案机关了解案情。
经研究,辩护律师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构成抢劫罪,本案犯罪嫌疑人H某与犯罪嫌疑人Q等人,在得知被害人W某在与Q某哥哥为男女朋友关系的同时又与他人确定恋爱关系时,处于对W某及其新结识男友的不满而前去“收拾”他们,在对二位被害人实施暴力后,因怕其二人报警收了他们手机,过程中有犯罪嫌疑人索要被害人二百多元现金,后还提出卖了手机,但最终被害人的手机都已归还二人。辩护人认为,该案虽然发生了犯罪嫌疑人强要被害人现金及手机的行为,但结合案发原因、过程及嫌疑人具体行为来看,该案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被定性为寻衅滋事犯罪。在此基础上,经办律师根据本案事实和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办案单位递交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以寻衅滋事罪定性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