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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伟目的,通过网络的方式对他人实施诈骗案

2021-08-15 16:09 次阅读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检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某甲,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号,捕前住址同上,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3月5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诈骗案,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唐某乙(在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登陆快手网络直播间的方式,选择有购买意向的客户作为实施诈骗的目标,随后将自己的微信昵称与头像改成快手网络直播间主播的微信昵称与头像,并冒充网络直播间主播与购买商品的客户进行洽谈,并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的方式收取购买人给付的钱款。经查,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唐某乙共实施网络诈骗行为3起,累计骗取人民币12100元。具体犯罪行为如下:

1、2021年2月22日,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唐某乙,使用唐某甲的手机和微信在快手APP一个卖斗鸡的直播间,冒充主播对河南省商丘市的被害人陈某某实施诈骗,在取得陈某某的信任后,陈某某通过扫码向唐某甲的支付宝转账3000元;

2、2021年2月26日,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唐某乙使用唐某甲手机和微信在快手APP一个卖斗鸡的直播间,冒充主播对江苏省靖江市的被害人杨某某实施诈骗,在取得杨某某信任后,杨某某通过扫码向唐某甲的微信商户账户转账4100元;

3、2021年2月28日,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唐某乙使用唐某甲手机和微信在快手APP一个卖信鸽的直播间冒充主播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的被害人段某某实施诈骗,在取得段某某信任后,段某某通过扫码向唐某甲的微信商户转账户转账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

2.书证:报案材料、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情况说明、转账截图和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情况说明;

3.被害人段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伟目的,通过网络的方式对他人实施诈骗,切数额较大冒充主播对在直播间内有购买意向的观众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闫斌

                                               检察官助理 冯嘉琪

2021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包头市东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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