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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经营者发现客人在房间内吸毒不予制止,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1-08-16 18:17 次阅读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吴笛,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马岩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00集


深海鱼:宾馆经营者明知他人吸毒或者卖淫,仍然提供开房服务的,可以单独构成容留类的犯罪,但实务中处理入罪时需要把握经营者明知的程度,一般而言,明知开房者可能会进行卖淫或者吸毒,一般不构成犯罪,比如基于一些表面的经验判断或者猜测可能性,因为宾馆经营者毕竟是在做生意,对其审查义务不应该上升到很高的高读,对于靠推定类明知入罪的则应该慎用。但对于其明知知道的非推定明知,则应当认定犯罪,比如看到了他人在房间内吸毒。下文案例就是这种情况,但通过下列案例,不能扩大化参照适用,将经营者认识到他人可能会吸毒的,而事实确实吸毒的,也进行入罪打击。



旅馆经营者发现客人在房间内吸毒不予制止,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聂凯凯,男,198552日出生,旅馆经营者。2013929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逮捕。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聂凯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聂凯凯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四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2月至同年8月,吸毒人员宋某、张某、池某、江某(未成年人)、易某先后入住被告人聂凯凯在广东省肇庆市大旺区信宜村经营的“平安旅馆”吸食毒品。聂凯凯的在送毛巾等物品到上述人员入住的房间时,看见他们吸食毒品未来予制止。

四会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聂凯凯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聂凯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四会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聂凯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聂凯凯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旅馆经营者发现客人在房间内吸毒不予制止,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三、裁判理由


(一)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


(二) 旅馆经营者对于入住客人的吸毒行为有义务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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