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认定事实
2013 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林森浩以取物为名,通过同学吕某进入中山医院11号楼二楼影像医学实验室204室(以下简称204实验室),趁室内无人,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动物实验时剩余的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随身带离。当日下午5时50分许,林森浩将前述物品带至421室,趁无人之机,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投入该室的饮水机内,尔后,将试剂瓶等物连同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带出宿舍楼予以丢弃。
同年4月1日上午,黄洋从421室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中山医院就诊。次日下午,黄洋再次至中山医院就诊,被发现肝功能受损严重,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还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投毒事实,直至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如实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被害人黄洋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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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大事记 时间 事件 2013年4月1日 复旦大学2013级硕士研究生黄洋因引用寝室内饮水机中水后出现中毒情况。 2013年4月11日 上海警方在饮水机残留物中检测到有毒化合物成分,锁定被害人室友林森浩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3年4月12日 林森浩被警方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 被害人黄洋因医治无效死亡。 2013年4月19日 上海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为由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林森浩。 2013年4月25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为由批准逮捕林森浩。 2013年10月30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森浩涉嫌故意杀人一案。 2013年11月27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2014年2月18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2月25日 被告人林森浩委托律师正式提起上诉。 2014年5月初 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林森浩求情。 2014年12月8日 上诉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一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5年1月8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人林森浩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法呈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5年5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林森浩故意杀人一案死刑复核听取辩护人意见,辩护人提出四点量刑意见,认为量刑过重。 2015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 SEE MORE → 本案争议问题 一、能否认定被告人具有杀人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林森浩对自己曾向宿舍饮水机内投放从实验室内取得的二甲基亚硝胺供认不讳,而且监控录像等相关证据对此均可佐证,足以证明被告人林森浩存在投毒行为。争议焦点在于,林森浩的投毒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杀人的故意?在一审庭审中,被告人林森浩辩称,其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的辩解不能成立,行为人的主观犯意需要通过客观事实进行推知,因此在判决理由中表述: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洋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林森浩主观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黄洋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 二、本案中另外一个争议焦点在于被害人黄洋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林森浩的投毒行为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检方认为,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辩方认为,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一,黄洋2013年2月体检时身体健康;多名证人证言证实黄洋于2013年4月1日饮用了饮水机里的水后发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第二,黄洋的血液、尿液和体内检出二甲基亚硝胺。第三,《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均证实,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两份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规范合法,鉴定依据的材料客观,检验防范、检验过程、分析说明和鉴定结论不存在矛盾之处,且能相互印证,法院予以采信。 三、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但是舆论中的另一种声音认为,本案定罪准确,但是量刑偏重,有些网友甚至扒出安徽、南京等地大学中的杀人案件的判决结果来对比被告人致一人死亡没有必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我们不能排除公众的舆论对本案的裁判结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事实上,这种影响也不见得是一种不正当的影响,普通民众对于自然犯罪惩罚的心里预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其朴素的正义观和刑罚观,立法包括司法对此应当予以参考。况且,从上述投票结果来看,认为应当对死刑判决予以核准和不应当对死刑判决予以核准的人数基本各占一半,无明显倾斜,并没有出现公众所恐惧的由于一边倒的要求对被告人处死刑的舆论而对法院的裁判造成明显影响的痕迹。 SEE MORE → 本案的反向思考 本案二审中控辩双方激烈争论的焦点在于被害人黄洋的死因。检控指出,黄洋死因为二甲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辩方延请了法医胡志强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其在查阅本案卷宗及大量临床数据后提出,黄洋死因乃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多器官衰竭死亡。针对此言论,检控方曾当庭以“胡志强的结论主要依据的是文书、报告等,没有参与尸体解剖”为由质疑其科学性。最后法庭表示,胡志强所说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今年六月份时,林森浩案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谢通祥曾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7份申请书。其中有5份直指质疑黄洋死因。在其中一份《关于对黄洋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书》中,谢通祥指出,根据国内外对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的科学研究报告、官方文献的研究及根据专家意见,如果是二甲基亚硝胺急性中毒死亡,死者体内应含有相应代谢产物,黄洋体内并未发现相应的代谢产物,所以不能证明其大量摄取过二甲基亚硝胺。亦有多名权威教授明确表示,黄洋的死亡症状不符合二甲基亚硝胺急性中毒,而与药物性肝病,药物过敏,或爆发型乙型肝炎相吻合。笔者以为,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为增加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对抗,完善对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设置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这一制度设计。对于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法律没有规定其为鉴定意见,因而不能够也不应该用鉴定意见的标准比照其进行审查。但对于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的证明力,采信与否、补强与否还需结合案件事实情况作出判断。若只因为其不具有法定证据分类之一的身份,便简单界定其为不可采信或需要补强,似有不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