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刑诉〔2021〕9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91********,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兴安盟**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街**-*-***。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1次(自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3月1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1年2月12日至2021年2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杜某某从沈阳**电器有限公司购买370多万的变压器和高压柜,但是卖家没有给杜某某出具增值税专票。2019年2月26日,一名自称能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长春籍男子赵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杜某某,杜某某为了抵扣从沈阳购买的变压器和高压柜的税款,从赵某处购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赵某从泰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泰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张(其中泰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开具8张总价值909200元、泰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开具25张总价值2891000元)。虚开增值税发票票税合计:3800200.00元,不含税金额3276034.64元,税款数额为524165.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等;2.证人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1年4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于住所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兼职律师,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张万军律师咨询预约热线: 13654849896。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