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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30辑1459号:利用游戏系统漏洞非法充值行为的定性裁判要旨归纳

2022-09-03 16:16 次阅读

指导案例第1459号

吴冰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利用游戏系统漏洞非法充值行为的定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冰,男,汉族,1988年x月x日出生。2014年12月12日被逮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冰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吴冰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吴冰的辩护人提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有误,吴冰的犯罪对象是虚拟财产,法律属性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吴冰实施的实际上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且其行为未影响到游戏中的其他玩家,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吴冰系初犯,有坦白、悔罪情节,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吴冰在其位于浙江省富阳市康达南路的家中,发现北京麒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某公司)旗下的网络游戏《画皮世界》的充值系统存在漏洞,可利用火狐浏览器及相关插件对该系统数据进行修改,致使充入0.01元人民币即可获得5000游戏币(游戏内规则为充值1元人民币获得1游戏币)。2014年8月至9月,吴冰利用上述漏洞进行反复操作,多次向n100001、n100002、panjunyou、zhixinyao01、xingbake01、newbee01、mujin01、newbeeqq八个《画皮世界》游戏账号充值,并通过他人在互联网上变卖上述账号内的部分游戏币,获利人民币2.1万元。

被告人吴冰于2014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吴冰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单位麒某公司人民币2.1万元,获被害单位谅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冰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且通过变卖非法获取的部分数据,违法所得人民币2.1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的本质在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继而使用部分数据,还通过转移部分数据获利,并非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检察院指控吴冰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有误,依法予以更正。鉴于吴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获其谅解,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冰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追缴被告人吴冰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一千元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如何区分?

三、裁判理由

本案中的游戏币是一种虚拟财产,其性质实质上是电磁记录,即电子数据。针对被告人吴冰利用充值系统漏洞,篡改系统数据从而非法获取游戏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形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破坏,并不要求导致信息系统功能受损或者受限,只要是对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了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造成了严重后果,就是破坏。而且本案的涉案游戏币并非早已存储在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之中,被告人吴冰并不是通过复制、存储、传输等方式非法转移占有或者非法获知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而是通过非法侵入、篡改的方式,在被害的信息系统中人为地生成非法数据。本案行为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犯罪特征,而是属于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修改、增加”行为,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特征,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本案并未破坏游戏系统功能,仅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必须是对系统功能的破坏,本案只能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本质在于损害了信息系统的功能

(二)本案并无典型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所指的数据,并不需要早已存储在信息系统之中

综上,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适当的。

撰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吴扬传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王晓东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博士咨询热线: 1365484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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