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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2集 指导案例 第1349号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王敏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陆建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七虎,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2002年10月18日因犯故意杀入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月26日减刑释放。2012年1月11日因容留卖淫被罚款500元,并追缴非法所得60元;2013年7月9日因容留卖淫被罚款500元;2015年10月20日因容留卖淫被行政拘留10日;2015年12月16日因容留卖淫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逮捕。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七虎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袁七虎辩称没有实施指控的犯罪事实。
离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七虎伙同杨喜顺(另案处理)租赁离石区久安路慈坤医院对面的鑫浪宾馆和美丽家园三号楼三单元一居民房,容留赵某、王某某、郭某某等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并通过出租车司机薛芝全、韩利锋等介绍嫖客,雇佣刘根儿(另案处理)收取嫖资,从中抽头得利。2016年8月3日凌晨,公安民警根据举报在美丽家园三号楼三单元居民房内将刘根儿及卖淫女王某某、赵某、郭莱某、嫖客冯某某、王某(均已行政处罚)等当场抓获。
离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七虎在自己管理的久安路鑫浪宾馆和美丽家园三号楼三单元居民房内容留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在卖淫者与嫖娼者之间进行引见,抽取嫖资,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综合本案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在久安路鑫浪宾馆和美丽家园容留多名卖淫女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其庭审供述、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袁七虎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到庭拒不认罪,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七虎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干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袁七虎提出上诉称,其没有租赁房屋从事容留卖淫活动。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审理期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施行,根据该解释规定,上诉人袁七虎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对袁七虎的量刑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牮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①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7)晋1102刑初69号刑事判决。
2.上诉人袁七虎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主要问题 如何认定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三、裁判理由
容留、介绍卖淫罪系《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追溯该罪名的立法沿革,1979年《刑法》将容留妇女卖淫与引诱妇女卖淫的罪状与刑罚一并规定在第一百六十九条,即“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徙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容留妇女卖淫,与引诱、强迫妇女卖淫一样,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但该规定在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施行后不再适用,容留卖淫罪不再有“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同时,《决定》新增介绍卖淫罪,并且不再限定容留、介绍的卖淫人员性别为“妇女”,而是改为“他人”,取消了“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长期以来依据的是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七条。该条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列举式规定:(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同时明确“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现行《刑法》吸纳了《决定》对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王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没有对如何认定“情节严重”作出具体规定。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文化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变化,治理、打击容留、介绍卖淫违法犯罪活动的实践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之《解答》在2013年司法解释清理后宣布废止,相关案件的处理出现了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本案中,被告人袁七虎容留三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在卖淫者与嫖娼者之间进行引见,抽取嫖资,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法院参照《解答》对“情节严重”的规定,认定被告人袁七虎容留、介绍多人卖淫.属于“情节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鉴于一审判决作出时(2017年4月26日)尚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该判决参照《解答》量刑并无不当。但客观上,由于《解答》已废止,各地在掌握容留、介绍卖淫“情节严重”的标准时难免不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难以避免。为解决该类犯罪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2017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涉卖淫刑案解释》)公布实施。《涉卖淫刑案解释》在吸收《解答》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司法实践新情况、新问题,对容留、介绍卖浮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修改:
1.不再将容留、介绍卖淫的次数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2.以人数为基准时,提高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和法定刑升格标准。 3.对于容留、介绍特殊人员卖淫的,设置了比容留、介绍普通人员卖淫较低的入罪和“情节严重”标准。 4.对于曾因同类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行为人,降低入罪门槛。
5.将非法获利情况增设为定罪量刑标准。
6.将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法定刑升格标准与引诱卖淫罪作了区分。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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