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某。
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K某。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W某。
上诉人不服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04刑初字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04刑初字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
2.判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04刑初字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为,在案证据证明K某应李某请求与其返回舞场帮助其打架,K某不知道李某携带刀具,且到舞场后未与T某发生争执,W某酒后在舞场被他人拉走,未与T某发生争执,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W某系应李某请求到舞场欲与T某争执,故K某、W某无与李某杀害T某的共同主观故意,亦未对T某实施侵害行为,与李某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该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上诉人认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裁决明显违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构成共同侵权,教唆、帮助人与被教唆、帮助人视同完全一致,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上诉人K某、W某在李某向其请求帮忙前去报复时,K某、W某当场答应李某请求,结伙参与斗殴,并与李某共同返回露天舞场帮其助威,在整个犯罪行为中起到助威、帮助作用。K某、W某助威帮助行为对李某的进一步寻衅滋事和杀人实行行为给予支持、鼓励和唆使。K某、W某助威帮助行为与李某的行为构成一个整体。由于他们之间主观上存在意思联络,使李某加害行为与K某、W某助威行为结为一体,共同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人身健康、生命权的保护性法律规范。K某、W某的助威、帮助行为与T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综上,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的犯罪行为致使上诉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这完全是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和K某、W某的助威、帮助行为造成的。上诉人故根据《民法典》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所有诉讼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