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犯罪嫌疑人H某
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H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H某涉嫌走私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辩护人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H某,并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对本案基本事实有了详细了解,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意见:
一、H某跟随其丈夫L某参与该案,应以L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为基础,就L某在整个走私环节中的地位及作用来看,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1.案涉走私行为由境外供应商以及上游商户主导
2.L某犯罪金额在全部犯罪所得中的比重较小
3.考虑量刑个别化与罪责刑相适应,L某应被认定为从犯
二、犯罪嫌疑人H某因协助其丈夫L某共同经营家庭收支而参与该案,在案涉走私犯罪中较L某参与程度更微弱,发挥的作用更轻微
三、H某尚在哺乳期,且因L某被羁押,肩负照顾两个孩子及家庭老人的重任,对该案量刑应当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犯罪嫌疑人H某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五、对犯罪嫌疑人确定罚金,需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非法所得等,以实现罪责刑相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