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王某某、李某某居住权纠纷案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取得的居住权益保护
关键词:民事 居住权 溯及适用 考量因素 保护路径
【裁判要旨】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基于合同、遗嘱、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居住他人住宅的权益,《民法典》施行后,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对该住宅拥有居住权,并请求房屋所有权人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以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为出发点,综合考察系争居住权益与《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权益是否相同,房屋所有权人是否确有设立物权性居住权的意思,居住权所系房屋的来源以及以往实际居住情况,是否基于特定人身关系之间的抚养、扶养赡养义务而满足特定人群的生活居住需要,以及办理居住权登记是否存在事实或者法律上的障碍等因素决定是否支持。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7民初9615号(2021年11月1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5353号(2022年11月9日)
一审法院独任审判员 庄倩
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 潘静波 俞敏 许洁
编写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潘静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王伟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4年第1期 (总第191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7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