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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建设工程转包合同无效情况下管理费的认定

2024-08-17 21:32 次阅读

作者:河南高院民四庭

来源:豫法阳光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全省法院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法院民四庭从2023年全省法院办结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筛选出八件典型案例。
目  录

一、邓某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在多份无效合同中对实际履行合同的认定

二、某建筑公司诉某教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审计的责任判定

三、某建筑公司诉某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固定总价合同项下未完工程价款的认定

四、晁某诉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转包合同无效情况下管理费的认定

五、某建设公司诉某热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认定

六、李某诉韩某、某建设公司、某置业公司、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工程质保金的返还与保修期的关系

七、李某1诉李某2、赵某、某建工公司合同纠纷案

——出借资质单位的责任承担

八、张某诉某铝业公司、某铝业服务公司、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工程多层转包下的责任承担



四、晁某诉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转包合同无效情况下管理费的认定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转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其中关于管理费的约定也应无效。但在工程已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如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产生了一定的管理成本,则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合施工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为案涉项目总承包方与晁某签订《施工合同》,将其承建的案涉项目中的19#、11#、12#住宅楼工程交给晁某施工,该《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除必须上交各种税费外,还需向总包单位上交0.5%的公司管理费,作为公司机关经营运转经费。合同签订后,晁某进行实际施工,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因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价款,晁某诉至法院。
濮阳中院二审认为,案涉《施工合同》关于管理费的约定应为无效。但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设立了项目管理机构,派驻了相关人员,投入了必要的设备支持,进行了现场管理,产生了管理费用支出,应参照合同约定标准扣减相应管理费。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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