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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看守所常见10个重要事项问答

2024-09-07 20:25 次阅读


(服刑去向查询、寄送钱物、家属会见、离所探视等)

一、公民能否通过电话或到看守所查询某人是否被羁押在该看守所?



1、在押人员羁押信息不属于警务公开内容,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由各诉讼阶段的办案单位掌握,难以核实询问人员身份及涉及办案秘密,看守所不能接受电话信息咨询;

2、在押人员是否关押看守所,家属应向办案单位咨询,如有需要反映的问题,请与办案单位直接联系,《刑事诉讼法》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二、已判决人员交付执行及去向查询问题?



1.被判处拘役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凭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收押;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收押。

2.除被判处拘役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以外,看守所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已判决人员,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由执行的监狱负责告知罪犯的有关信息。《监狱法》规定: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

3. 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看守所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罪犯送交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规定:收监后,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在五日内通知未成年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4. 《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三、亲属被关押看守所能否会见?



在押人员在未被终审裁定判决前均不得会见亲属,但办案机关同意并经有关上级领导或单位批准的除外。
 

四、被关押人员回家探视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办案人员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可以临时离所回家探视,并于当天返回。当天不能返回的,不能探视。
 
2、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五、家属如何给在押人员寄日常生活物品?



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看守所寄物窗口办理。 1、家属寄物可寄质地柔软、穿着便捷的内衣、毛衣、运动服、棉衣、棉裤等,如寄有铁扣、拉链、腰带、布条或金属品牌标记等不符合规定的衣裤,不予接收;2、家属所寄衣物中写有任何数字、文字等标记,夹带纸条或违禁品的,不予接收;3、食品、药品一律不接收;4、外地在押人员家属邮寄现金和衣服,按本条规定1、2、3项执行,若邮寄姓名有误或已投送监狱,由看守所办理退寄手续,请家属凭邮寄存根及时到当地邮局核查重寄或领回钱物。
 

六、寄到看守所的钱在押人员如何使用?



(1)在押人员现金一律实行记账式管理,不得使用代金劵和持有现金。(2)在押人员每次消费后,必须签字确认。(3)看守所每月应与在押人员核对账目,严格按照省级监管部门制定的在押人员每月消费限额执行,严禁在押人员高消费。
 

七、什么条件可以留所服刑?



罪犯判决裁定后,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可以留所服刑。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八、会见留所服刑人员可参加的亲属人数及律师会见?



家属会见仅限于亲属,一次不得超过三人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与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由律师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看守所应当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并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
 

九、会见留所服刑人员应持证件?



1、直系亲属本人身份证;2、户口簿或结婚证,居委会、村委会、工作单位、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在会见窗口登记受理。

   包头律师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博士从业近二十年,跳跃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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