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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何为“孤证”——穆某山强奸案刑事法理分析

2025-05-03 15:43 次阅读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19919日凌晨,被告人穆某山酒后趁夜色潜入被害人韩某家中,意图实施强奸。其通过拨开门栓进入院内,砸碎屋门玻璃试图入室。韩某察觉后用耙子抵抗,穆某山在拉扯过程中致韩某头面部受伤。韩某呼救后,穆某山逃离现场。经鉴定,韩某伤势为轻微伤。案件经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穆某山构成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穆某山上诉后,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主观强奸故意的认定。公诉机关曾以“仅有被告人供述,缺乏其他证据”为由主张定性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但法院认为,穆某山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强奸意图,且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现场勘查笔录(玻璃破损、地面血迹)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此外,穆某山深夜侵入与韩某素无矛盾的独居女性住宅,行为明显异常,且未提出其他合理动机,其翻供缺乏依据。法院最终认定,非法侵入住宅系为实施强奸的“手段行为”,应以目的行为定性,构成强奸罪。(入库编号:2023-02-1-182-013;穆某山强奸案—被告人以强奸为目的非法侵入被害人住宅,因被害人反抗强奸未遂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二、刑事法理分析一:如何破解“孤证困境”?

本案的核心突破在于对“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正确理解。本案中,公诉机关认为穆某山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主要理由是,仅有穆某山供述其意图强奸,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系孤证。刑事诉讼法规定,仅有被告人供述不能定罪,但若供述与其他证据形成印证,则不属于“孤证”。穆某山的供述不仅包含侵入住宅、砸玻璃、拉拽耙子等客观行为细节,还与被害人伤情、现场物证高度吻合,足以证明其主观强奸故意。这体现了“证据相互印证规则”的实践价值——即便缺乏直接目击证人,通过供述与间接证据的“多向印证”,仍可还原事实。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认为,犯罪故意的认定需结合客观行为与时空环境综合判断。例如,深夜侵入独居女性住宅本身具有高度反常性,若行为人无法合理解释动机,结合其供述,可推定其主观恶性。罗晶在分析“零口供”醉酒型强奸案时强调,间接证据的运用需符合“常识、常情、常理”。本案中,穆某山选择凌晨作案、破坏门窗强行入室、对无矛盾关系的被害人施暴等行为,均违背生活常理,间接强化了强奸故意的可信度。正如裁判要旨指出,司法机关不能机械采信口供,也不应被翻供牵制,而应立足证据整体进行逻辑推断。

三、刑事法理分析:手段行为为何不再单独评价?

本案另一关键问题是“非法侵入住宅”与“强奸未遂”的关系。根据刑法理论,当某一行为仅是实施重罪的手段时,通常不再单独定罪,以避免重复评价。例如,为抢劫而非法拘禁被害人,最终仅定抢劫罪。陈兴良在分析准强奸罪时指出,若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具有“服务于同一犯罪意图的连贯性”,则应以目的行为定性。本案中,穆某山侵入住宅的直接目的是实施强奸,侵入行为本身不具备独立于强奸的犯罪意图,因此被吸收为强奸罪的手段。

这一裁判思路也与司法实践中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契合。若将侵入住宅与强奸割裂评价,不仅导致罪名认定的逻辑矛盾,如无法解释侵入动机,还可能轻纵犯罪。例如,假设穆某山仅被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最高刑期为三年,而强奸罪(未遂)的基准刑明显更重,更符合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张万军教授指出,穆某山案展示了司法实践中如何通过证据印证破解“孤证”难题,以及如何准确认定犯罪行为的实质性质。其裁判逻辑既坚守了“证据裁判原则”,又体现了刑法理论中“主客观相统一”“禁止重复评价”等核心理念,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示范价值。

本文作者:张万军,法学博士,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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