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 张万军
入库编号:2025-03-1-098-001
阙某利为亲友非法牟利、贪污、受贿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本单位的盈利业务”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
关键词 刑事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贪污罪 受贿罪 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基本案情
某国有机电安装公司下设项目部,负责本单位中标项目的施工。 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阙某利利用担任某国有机电安装公司处长、执行董事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本公司中标相关建设项目并与甲方签订合同后,个人决定将公司中标的31个工程项目违法转包给其妻弟郝某杰。郝某杰在上述工程中至少获利人民币765万元。(阙某利贪污、受贿事实略)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2023)皖1022刑初 4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阙某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其余判项略)。宣判后,阙某利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2023)皖10刑终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阙某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根据当时市场环境,某国有机电安装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的项目均含有预期利润。郝某杰先后从阙某利任主要领导职务的某国有机电安装公司违法转包31个工程项目,且大多是短平快、利润高的项目,从中至少获利人民币765万元,阙某利不仅对此知情,还为郝某杰转包工程“大开绿灯”。据此,可以认定阙某利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进行经营,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裁判要旨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本单位的盈利业务”的认定,应当结合当时市场环境、行业经营状况、盈利预期、亲友实际获利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在认定是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可根据相关业务具体情况,将亲友获利数额作为考虑因素。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6条
一审: 安徽省 休宁县人民法院 (2023)皖1022刑初43号 刑事判决(2023年4月19日)
二审: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皖10刑终36号 刑事裁定(2023年6月26日)
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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