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08年8月,林某某被指控在其经营的代售店内猥亵未满5周岁的女童江某。案发时,江某的舅妈阉某声称目睹了现场并当场制止。案件证据主要包括被害人江某的陈述、证人陈某(同为儿童)的证言及阉某的证言。林某某始终否认犯罪,且案发时无直接物证(如监控、生物痕迹)支持指控。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及证人陈某均系幼童,其认知和表达能力有限;阉某作为江某亲属,证言可能存在利害关系。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为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林某某无罪。
检方抗诉后,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结论,改判林某某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改判理由包括:
1.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合法性:江某虽年幼,但其对案发经过的描述与年龄认知相符,且询问程序合法;陈某的证言虽简单,但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2.亲属证言的印证作用:阉某的证言虽与被害人存在亲属关系,但其证言细节(如现场模拟实验证明视线可及性)与其他证据吻合,证明力较高。
3.间接证据的补强:包括江某案发前因阴道炎就诊、案发次日病情加重等医疗记录,以及林某某对脱裤行为的矛盾解释,均增强了法官对犯罪事实的内心确信。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链条,排除合理怀疑,足以定罪。
二、法理分析一:零口供案件中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
1.补强证据的核心功能。在“零口供”“零直接物证”的性侵儿童案件中,证据审查需格外谨慎。根据刑事补强证据规则,单一证据(如被害人陈述)若证明力存疑,需通过其他独立证据补强,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本案中,法院通过以下逻辑补强了关键证据:
2.被害人陈述的补强。幼童陈述常因认知能力受限被质疑,但其陈述若符合年龄特征,如简单描述、伴随动作,且与其他证据,如目击证人证言、医疗记录,形成呼应,即可具备证明力。本案中,江某对猥亵行为的描述虽不精确,但与阉某证言中“抱至床铺”等细节一致,补强了陈述的真实性。
3.间接证据的体系化运用。在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一对一”,且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矛盾,或者被告人拒不供认犯罪的情况下,为了查清事实,排除合理怀疑,还应当着重考虑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印证作用。以是否存在猥亵行为为中心,通过认真梳理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仔细分析和论证,必要时可以运用合乎规律的推理。如果间接证据对被害人陈述能起到补强作用,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即使被告人拒不供认,亦不影响对猥亵犯罪事实的认定。补强证据不限于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如案发前后医疗记录、林某某自相矛盾的辩解,若能与核心事实关联,亦可形成印证。例如,江某案发次日病情加重,虽无法直接证明猥亵行为,但结合案发时间、林某某接触被害人的机会,可增强法官对行为与结果关联性的确信。
性侵儿童案件的证据审查应注重“证据链”思维,即使缺乏直接证据,若间接证据能形成闭合逻辑,如动机、时机、结果相互关联,亦可定罪。但需警惕“孤证定案”,避免仅凭被害人陈述或单一证人证言入罪。
三、法理分析二: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边界与突破
1.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前提。该原则要求,当案件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应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其核心在于防止冤错案件,尤其是避免将“证据不足”等同于“有罪”。本案一审判决即体现了这一原则:因关键证据证明力存疑,法院选择“疑罪从无”。
2.突破存疑原则的正当性条件。二审改判并非否定存疑原则,而是基于证据补强后“排除合理怀疑”的更高标准。具体而言:
(1)证据链的完整性:本案间接证据(如医疗记录、模拟实验)填补了直接证据的空白,使事实认定从“存疑”转向“确信”。
(2)印证关系的严密性:阉某证言与被害人陈述在时间、地点、行为细节上高度吻合,且通过现场实验验证了证言的可信性,排除了诬告可能性。
(3)被告辩解的合理性审查:林某某对脱裤行为的解释前后矛盾,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法官结合常理可作出对其不利的推断。
(4)司法平衡:儿童权益保护与被告人权利保障
性侵儿童案件常面临“证明难”问题,但司法机关需在保护儿童权益与保障被告人权利间寻求平衡。一方面,对幼童陈述应避免机械适用“证据能力瑕疵”规则,允许通过程序补正,如法定代理人陪同询问增强其证明力;另一方面,若补强证据仍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则必须坚守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
林某某案的处理,展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在“零口供”性侵案件中的证据审查智慧:既通过补强证据规则构建完整证据链,又严格遵循“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一裁判思路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即证据不足时“疑罪从无”,但证据充分时亦不因“零口供”而放纵犯罪。未来,如何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间进一步细化证据规则,仍是司法实践的关键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