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猥亵儿童罪作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严重犯罪,司法实践中往往面临证据认定复杂、主观意图判断困难等问题。尽管我国对性侵儿童犯罪采取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但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及保障被告人权利的要求,律师在辩护中需从法律、证据、程序等多维度切入,精准识别无罪或罪轻的突破口。张万军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包头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作为专注刑事辩护二十余年的法学教授与实务专家张万军教授结合二十余年刑事辩护经验,结合实务判例及理论研究成果,系统归纳猥亵儿童罪的无罪辩护要点,以期为辩护实践提供参考。
一、法律层面的无罪辩护要点
(一)主观目的缺失:无刺激或满足性欲之意图
根据《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刺激或满足性欲的故意。若行为缺乏性目的,仅因过失、误触或正当理由接触儿童敏感部位,则可能不构成犯罪。
1.长辈关爱行为。如整理衣物时无意触碰敏感部位,或出于安抚目的短暂拥抱、亲吻,需结合具体场景判断是否具有性意图。例如,父亲为幼女洗澡时触碰身体,若无异常动作,通常不认定为猥亵。
2.医疗或教育行为。医生检查身体、教师纠正姿势等行为,若符合职业规范且未超出必要限度,不应视为猥亵。
参考案例:某高铁站案件中,男子因与女童系父女关系,短暂抚摸背部未被认定为猥亵,法院强调需结合行为目的与社会观念综合判断。
(二)客观行为未达法定标准:未实施“猥亵行为”
“猥亵”的界定需结合社会观念、行为方式及后果综合判断。若行为未达到刑法意义上的严重性,可主张不构成犯罪。
1.行为性质轻微。如短暂触碰非敏感部位,手部、肩部、隔着衣物轻拍臀部等,未造成儿童身心伤害。
2.行为缺乏性意味:整理衣物、游戏中的肢体接触等,若与性刺激无关,应排除猥亵性质。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将轻微猥亵行为纳入行政处罚范畴。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即使行为符合猥亵特征,若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获得谅解,可援引《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主张出罪。
1.后果轻微。未导致身体损伤、心理创伤或社会影响有限。
2.事后补救。主动赔偿、取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并配合司法机关调查。
实务难点:司法实践中存在“重打击轻保护”倾向,部分法官易忽略情节轻微案件的特殊性。
二、证据层面的无罪辩护要点
猥亵儿童案多发生于私密场所,证据以言词证据为主,证明力易受质疑。辩护需重点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
(一)仅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
1.幼童陈述易受诱导、记忆模糊或表述矛盾。例如,某案中4岁被害人多次陈述细节矛盾,法院以“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未予采信。
2.单一被害人陈述需有其他证据补强。参考某零口供案件,虽无直接物证,但通过证人证言、就诊记录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最终定罪;反之,若仅有孤证,则应主张存疑无罪。
(二)证人证言证明力不足
1.传来证据的局限性。如证人未亲眼目睹猥亵行为,仅转述被害人描述,其证言证明力较低。
2.家属、教师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需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夸大或虚构情节。例如,某案中舅妈作为目击证人,因与被害人存在亲属关系,其证言需结合现场模拟实验等客观证据补强。
(三)被告人与被害人陈述矛盾
1.若被告人与被害人对关键事实,如接触部位、持续时间,陈述完全相反,且无客观证据佐证,应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2.被告人提出的误触、救助等理由,若符合常理,应予以采信。例如,某教师辩解触碰学生系纠正姿势,法院结合教学场景认定其主张成立。
三、程序层面的无罪辩护要点
(一)非法证据排除
如侦查人员诱供、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笔录未经核对签字等。监控录像缺失、生物痕迹未提取或保管不当,导致关键证据失效。
(二)回避问题
办案人员与被害人存在利益关联,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例如,某案中侦查人员与被害人家庭存在债务纠纷,法院最终以程序违法排除相关证据。
四、实务中的无罪辩护障碍与应对策略
(一)司法惯性:重打击轻保护
部分法官受“儿童证言优先采信”观念影响,忽视证据链完整性。辩护时需强调:
1.儿童证言的补强规则。最高法《性侵意见》要求对儿童陈述进行补强,单一证言不得定罪。
2.科学辅助手段。引入心理评估报告,分析被害人陈述是否符合其认知水平。
(二)“公共场所”的泛化认定
1.区分“当众”与“可能被感知”。若猥亵行为隐蔽进行,无实际目击者,不得升格量刑。例如,某公交车隔衣抚摸案中,法院以“公共场所当众”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辩护可主张行为未实际暴露,量刑畸重。
2.实质判断标准。需结合行为是否公然挑战社会伦理、是否实际侵害性私密性综合认定。参考某校园猥亵案,虽在教室实施,但因行为隐蔽且未被察觉,最终未认定“当众”情节。
猥亵儿童罪的无罪辩护需以“证据为核心,法律为框架,程序为保障”,针对言词证据的脆弱性,运用交叉询问、科学评估等手段削弱控方证明体系。区分“核心猥亵行为”与“边缘行为”,避免将一般违法升格为犯罪。司法实践中,律师应兼顾儿童权益保护与被告人权利平衡,避免因舆论压力或政策导向而忽视证据规则,唯有坚守法律底线,方能实现个案公正与社会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