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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对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坚决依法惩治

2025-05-31 21:27 次阅读

整理: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14-1-177-005

杜某某故意杀人案——对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坚决依法惩治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未成年人 无期徒刑 主观恶性深 屡教不改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某某(男,时年15岁)与被害人徐某某(女,殁年14岁)、温某(系徐某某朋友)之间曾因琐事产生矛盾。2023621日下午,杜某某携带水果刀前往某市初级中学门前,扬言要教训在此上学的温某。温某因害怕向徐某某求助。徐某某召集他人一同来到该中学门前接温某放学。当日1830分,杜某某在学校门口看见徐某某后,言语挑衅并殴打徐某某。在打斗过程中,杜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持刀追逐徐某某,双方再次发生打斗。在厮打过程中杜某某持刀向徐某某连续捅刺数刀,其中一刀刺中徐某某左胸口部位,随后逃离现场,徐某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作用胸部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20236212147分,杜某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社会调查反映,杜某某5岁时父母离异,随父亲生活,自幼学业表现不佳,读中学后常年休学,时常打架、抽烟、偷盗,屡次违反校规校纪,属于学校“问题学生”,经常与社会闲散人员厮混打架斗殴,性格叛逆,曾实施4起打架行政案件,11起盗窃行政案件,1起刑事盗窃案件。案发后杜某某逃离案发现场,公安机关及家属多次联系被告人劝其投案未果,到案后无悔罪表现。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117日作出(2023)辽13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杜某某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1227日作出(2023)辽刑终3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未成年人杜某某是否可以依法适用无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杜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矛盾,持事先备好的尖刀捅刺被害人胸部数刀,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杜某某因与被害人有矛盾产生报复心理,事先购买水果尖刀,在公共场所人流密集地段,言语挑衅被害人并动手殴打被害人。在被害人逃跑、躲闪过程中,杜某某仍持刀积极追撵并捅刺被害人数刀致其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调查反映,杜某某长期有严重不良行为,多次实施偷盗、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劣迹斑斑,主观恶性深。被告人杜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但考虑其犯罪手段残忍,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大,对被告人杜某某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裁判要旨

1.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详细了解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和犯罪成因。对社会调查报告和有关人员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经出示、质证,依法采纳的,可以作为办理案件的参考。 2.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宽容不纵容。对于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劣迹累累、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大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决依法惩治,确保司法公正。证据裁判原则,方能避免冤错案件,实现法律正义。

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成功办理一系列重大有影响力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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