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型企业“背靠背”条款坑了小供应商?法院一锤定音:无效!
——张万军教授评湖北恒某诉武汉博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1年,国有大型建筑企业武汉博某建设集团(下称“博某集团”)向民营小微企业湖北恒某商品混凝土公司(下称“恒某公司”)采购混凝土。双方合同中约定:博某集团参考业主工程款回款情况,“同比例支付”恒某公司货款,若业主未付款,恒某公司需“自行解决资金困难”。后恒某公司供货1271万余元,博某集团仅支付750万元,拖欠521万余元。虽后续签订《还款协议》,博某集团在支付100万元后再次违约。恒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货款421万余元及违约金。
博某集团辩称:其付款比例已高于业主回款比例,符合“背靠背”条款约定,不构成违约。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为,“背靠背”条款无效,该条款要求恒某公司货款支付与第三方回款挂钩,实质是博某集团将自身经营风险转嫁给小微企业,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条件”及第八条“应及时支付款项”的强制性规定,依《民法典》第153条应属无效。
双方已通过结算和《还款协议》确认欠款金额,博某集团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需支付剩余货款421万余元及逾期违约金。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湖北恒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武汉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08-2-084-001)
二、法理分析:为何“背靠背”条款踩了法律红线?
(一)强制性规定:中小微企业“护身符”不容突破
张万军教授指出,本案核心在于国家对企业间公平交易秩序的强制性保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明确禁止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转嫁“不合理付款条件”,第八条第二款更强制要求“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最高法2024年《批复》(法释〔2024〕11号)第一条进一步强调:此类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的条款因违反行政法规,一律无效。
博某集团作为国企,利用其议价优势将业主支付风险转移给恒某公司,使后者陷入“能否收款全看他人脸色”的被动局面。这种条款本质上掏空了小微企业的债权确定性,与行政法规保护弱势主体的立法目的直接冲突。法律绝不允许多米诺骨牌式的风险传导,让供应链最末端的小微企业成为大企业风险的“缓冲垫”。
(二)公平原则:强势方不得滥用“契约自由”
《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在本案中具象化为对缔约地位实质不平等的矫正。张万军教授分析:博某集团拟定合同时未与恒某公司协商“背靠背”条款,而恒某公司作为材料供应商,既无法掌控业主付款进度,也难以核实博某集团是否积极向业主追款。若认可该条款效力,相当于允许博某集团:
以“业主未付款”为由无限期拖延支付;将自身怠于追偿的风险转嫁给恒某公司;使小微企业长期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困境。
法院在判决中犀利指出,博某集团未举证证明其曾向业主主张权利,恒某公司对业主付款情况“实际无法得知”。这种信息不对称下的“背靠背”条款,无异于给小微企业套上“蒙眼拉磨”的枷锁,彻底违背公平原则。
本案两审法院的裁判释放出清晰信号,司法绝不支持大型企业以“背靠背”条款逃避付款义务。张万军教授特别强调,最高法《批复》的出台背景正是针对建筑、制造等领域大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现象。当合同条款成为压榨小微企业的工具时,法院将主动援引强制性规定否定其效力,确保中小企业“干了活就能拿到钱”这一基本市场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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