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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董某微等人非法买卖枪支案—分案发回重审制度的适用

2025-07-03 08:43 次阅读

编辑: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05-1-043-002

关键词 刑事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多名被告人 分案处理 发回重审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微自2018年起在淘宝网店铺销售五金工具,后将刘某容(另案处理)处的“坤尚宝马X7”改制射钉枪在网络店铺内销售。客户下单后,董某微将订单信息发给刘某容,由刘某容发货,董某微从中赚取差价。董某微先后向被告人段某九、林某发、赖某治、杜某国、黄某销售“坤尚宝马X7”改制射钉枪各一支,销售金额合计2158元。段某九、林某发、赖某治、杜某国、黄某收货后将专门配备的免顶铁片安装在扳机上部改制的两个螺丝孔上,实现免顶击发(不用顶住实物就可击发)。经公安机关鉴定,该五支改制射钉枪均系以火药为动力,能发射适配钢珠,弹丸比动能分别为102.1831.3510.41264.49103.17焦耳/ 平方厘米,对人体具有致伤力,属枪支。

被告人万某刚、黄某华出于打鸟目的,分别以788元、550元的价格从董某微处购买了“坤尚宝马X7”射钉枪、钢管等配件。万某刚收货后将无缝钢管焊接在射钉枪上,并在枪身上打孔安装螺丝以实现免顶击发;黄某华收货后用套管将钢管连接在射钉枪上,并在枪管上自行开槽以实现免顶击发。经公安机关鉴定,该两支改造射钉枪均系以火药为动力,能发射适配钢珠,弹丸比动能分别为37.98144.37焦耳/ 平方厘米,对人体具有致伤力,属枪支。

被告人段某九、林某发、赖某治、杜某国、黄某、万某刚、黄某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董某微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2158元。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21514日作出(2020)苏0681刑初 30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董某微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段某九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林某发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赖某治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万某刚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杜某国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黄某华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黄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5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射钉枪、钢珠等物,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销毁。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董某微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法院另查明上诉人董某微还有其他未追诉的非法买卖枪支犯罪事实。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929日作出(2021)苏06刑终264号刑事裁定:一、维持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1刑初30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关于段某九、林某发、赖某治、万某刚、杜某国、黄某华、黄某的定罪量刑部分及第二、三项。二、撤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1刑初 30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关于董某微的定罪量刑部分。三、将上诉人董某微发回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发回重审过程中,公诉机关补充指控上诉人董某微分别以1000元、 450元的价格向陈某乐、张某平销售“坤尚宝马X7”改制射钉枪各一支。经公安机关鉴定,该两支改制射钉枪均系以火药为动力,能发射适配钢珠,弹丸比动能分别为21.29164.33焦耳/ 平方厘米,对人体具有致伤力,属枪支。法院对补充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22324日作出(2021)苏0681刑初 55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董某微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60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董某微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628日作出(2022)苏 06 刑终 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主要涉及二审期间分案发回重审的有关问题。

其一,关于上诉人董某微的漏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分案处理,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案中,二审法院发现上诉人董某微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需要追诉的有关犯罪与其他原审被告人并无关联,故可以对其分案处理,将其发回重审。

其二,关于其他原审被告人如何处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本案中,原审被告人段某九、林某发、赖某治、杜某国、黄某、万某刚、黄某华与上诉人董某微并非共同犯罪,因系非法买卖枪支的上下家等原因而被并案处理,虽未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亦应坚持全面审理原则,对其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全面审查并作出处理。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段某九、林某发、赖某治、杜某国、黄某非法买卖枪支,万某刚、黄某华非法制造枪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准确,应予维持。

其三,关于如何分案处理问题,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应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以便捷高效、易于操作的方式处理。可以在同一份裁判文书的主文中,通过不同的裁定项进行分别表述的方式,部分裁定项撤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的被告人的判项,部分裁定项维持一审判决其他被告人的判项,部分裁定项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的被告人发回重审。

裁判要旨

1.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需要追诉的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分案处理,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基于上诉全面审查原则,裁定主文应对各被告人犯罪事实进行全面审查确认,对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明确不予确认,对遗漏的犯罪事实予以简单说明。具体处理方式可以通过同一案号同一份文书不同裁定项分别表述,部分裁定项撤销一审判决有关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的被告人的判项,部分裁定项维持一审判决有关其他被告人的判项。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第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211号)第404条第2

一审: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1刑初302号刑事判决(2021514日)

二审: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6刑终264号刑事裁定(2021929日)

重审一审: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1刑初554号刑事判决(2022324日)

重审二审: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 06 刑终 100号刑事裁定(2022628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202573日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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