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祁某虹于2004年2月入职长春一某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某名仕公司),双方签订了数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一某名仕公司的工商登记营业期限亦于2023年12月31日届满。经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东会决议不再延长经营期限,决定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于2024年5月8日正式接管公司并备案。
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但祁某虹继续提供劳动至2025年3月。后祁某虹因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事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垫付的社会保险费、采暖费等多项费用。
本案经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祁某虹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春市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二审判决。
案例来源: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吉01民终567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决定解散并成立清算组的,其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因法定事由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济补偿年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
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后,劳动者在清算组成立前提供劳动的,其劳动报酬应予支持;清算组成立后,劳动者主张的报酬属于公司清算范畴,应在公司清算财产中处理,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
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的采暖费、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经营期限届满: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信号与法律后果
本案的核心焦点之一,在于如何认定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法院的裁判明确指出了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且决定不再继续经营,是导致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重要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是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之一。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当公司的“生命”因营业期限届满而走向终点时,依附于其上的劳动关系也随之失去了存续的基础。本案中,一某名仕公司的营业期限于2023年12月31日届满,且股东会已决议解散,这直接触发了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
这一认定的法律意义在于:
首先,它厘清了劳动关系存续的前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存续,依赖于用人单位合法存续的主体资格。一旦用人单位因法定事由(如经营期限届满解散)丧失或即将丧失该资格,劳动关系便因失去一方主体而无法继续维持。
其次,它明确了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的义务边界。既然劳动关系因法定事由终止,用人单位便不再负有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因此,祁某虹主张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同理,基于劳动关系存续而产生的附属义务,如支付采暖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也随着劳动关系的终止而消灭。劳动者垫付的本应由公司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因其发生于劳动关系终止后,法院认定其不再属于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劳动者需通过其他途径(如参与清算程序)主张权利。
然而,劳动关系的终止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所有后续事宜均免责。关键在于是区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义务”和“劳动关系终止本身产生的义务”。前者因终止而不再延续;后者则恰恰因终止这一法律事实而触发。本案中,法院支持祁某虹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正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经营导致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在非因本人原因失去工作机会时的一种救济和保障。
三、清算期间的权利厘清:劳动报酬与清算财产的界分
本案另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是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路径,特别是劳动报酬的认定与求偿。
法院在判决中对祁某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8日(清算组成立前)的劳动报酬予以支持,而对清算组成立后的报酬主张不予支持,认定其属于公司清算范畴。这一区分体现了对公司清算阶段法律关系的精准把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责包括清理公司财产、处理未了结业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等。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优先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这意味着:
清算前劳动报酬的性质:在公司清算组成立之前,虽然公司的经营期限已届满,劳动关系已终止,但其法人主体资格并未立即消灭。劳动者在此期间为公司利益提供的劳动,构成了公司应清偿的债务。一某名仕公司对祁某虹此期间的劳动报酬金额予以认可,法院据此判决支付,实质上是将这部分报酬认定为公司对劳动者负有的普通债务,应在清算程序中优先受偿,但在诉讼中可直接判决给付。
清算后“报酬”性质的转变:清算组成立后,公司进入正式的清算程序,其活动应严格限于清算范围。此时,劳动者如果应清算组要求参与清算相关工作,其获得的“报酬”或“费用”性质上更接近于清算费用,或者说是为处理公司终结事宜而提供的劳务对价,而非基于原有劳动关系产生的工资。这部分费用的支付主体和支付顺序,应遵循《公司法》关于清算财产分配的规定。因此,法院认为这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劳动者应向清算组申报或在清算方案中解决,是符合公司法理的。这提示劳动者,在公司进入清算阶段后,应及时关注清算公告,向清算组申报包括工资、经济补偿金在内的所有债权,以确保自身权益能在清算财产中得到优先保障。
对于祁某虹主张的2022年、2023年的加班费,因其发生在一某名仕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法院判决予以支持,这进一步明确了对于劳动关系终止前已产生的工资性债权,用人单位负有明确的支付义务。
综上所述,本案裁判为处理因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导致的劳动争议提供了清晰的指引:一方面,明确经营期限届满解散是劳动关系法定终止事由,由此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但续签合同及附属义务随之免除;另一方面,细致区分了清算节点前后劳动者提供劳动所形成的不同性质的权利,引导劳动者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这对于规范企业退出市场时的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帮助突破工伤维权困境,从劳动关系认定到伤残评估构建全流程知识图谱,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带着体温的维权实践。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钢苑律师电话:13654849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