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买受人业主身份,并非承认其当然享有所有权
——张某兴与某诚实业公司、某都房地产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 案 号 (2021)最高法民申1888号
● 关 键 词 民事/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建筑物专有部分
●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
【裁判要旨】
商品房买受人已经合法占有案涉房屋,但尚未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登记、预告登记或产权登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之规定可以认定其为业主,其目的在于解决业主身份认定问题,并非承认买受人当然享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
【案情摘要】
2008年8月25日,某都房地产公司与张某兴签订《借款合同》,向张某兴借款2150万元。2009年5月31日,张某兴与某都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某都房地产公司将案涉3套房屋出售给张某兴,总价款为42968934元。同日,张某兴与某都房地产公司一致同意解除《借款合同》,并将张某兴享有的债权本息合计2739.10万元转为支付购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仍有案涉2××、3××号2套房屋未进行预售合同备案登记、预告登记或产权登记。2009年7月8日,张某兴向某都房地产公司汇款600万元。2010年4月26日,某都房地产公司将案涉3套房屋移交给张某兴。因另案生效判决中,某诚实业公司与某都房地产公司的开发项目利润分配方案涉及本案201、301号房屋,张某兴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项判决,后被并入某诚实业公司与某都房地产公司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另案再审程序进行审理。
(撰写人:王朝辉、施荣鑫)
在后设立的租赁权不得对抗在先设立的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不受“买卖不破租赁”的限制
——李某安与某达广东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案
● 案 号 (2021)最高法民申3583号
● 关 键 词 民事/抵押权和租赁权/买卖不破租赁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5条。
【裁判要旨】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成立在后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设立在先的抵押权,抵押权人以拍卖方式实现抵押权时,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案情摘要】
案涉商铺于2014年9月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某达广东分公司。2017年12月该商铺进行出租,2018年2月,李某安承租案涉商铺。因商铺所有权人未偿还欠某达广东分公司的债务,人民法院拟对案涉商铺进行不带租拍卖。李某安主张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案涉商铺应带租拍卖。
(撰写人:孙祥壮)
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刘某与南宁市某某人民医院、覃某明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案
● 案 号 (2021)最高法民申3747号
● 关 键 词 民事/返还原物/驳回起诉
●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3条,《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建设部关于归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问题的规定》
【裁判要旨】
对于涉及房改政策的纠纷,应当尊重当时当地政策,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的“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法院不宜受理和审理。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案情摘要】
刘某为南宁市某某人民医院退休职工,1987年,医院将其所有的房屋分配给刘某居住。刘某退休后定居美国,于1990年取得美国居留权并注销中国户口。1993年起,医院多次函告刘某,因其租住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医院决定收回房屋,要求其回国办理退房手续,但刘某一直未予办理,而是提出要求续租并参加房改,医院告知其不符合参加房改条件,应当腾退房屋,刘某一直未予配合。2015年12月,医院再次通知刘某腾退房屋无果后,组织人员对刘某租住的房屋进行腾空,将房屋内属于刘某的物品挪出并遗失,由此引发本案。刘某诉请:返还房屋并恢复屋内原状;赔偿屋内财物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刘某返还案涉房屋的诉请,原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原审判决在阐明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基础上判决驳回该项诉讼请求,不影响该项纠纷在人民法院的最终处理结果。出于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与安定性以及不增加当事人诉讼负累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阶段不再单独就该问题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撰写人: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