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各大电商平台为加强竞争力争相推出各种优惠政策,在真实惠及商家和消费者的同时,也产生了刷单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在信息网络时代,合同订立方式日趋多样化,合同的达成与签订更为便捷,与此同时,涉合同的诈骗犯罪也日益增多,需要进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界分的案件也越来越多。由于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起刑点与量刑标准方面存在差别,准确界分两罪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切身权益,也直接影响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本案被告单位入驻电商平台后,利用平台针对入驻商家推出的优惠政策虚构交易骗取补贴款,实质上是在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滥用合同权利实施诈骗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某商贸公司与某平台企业签订平台商家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平台企业会根据业务推广需求对商家在该平台销售的产品进行推广活动,商家予以配合,平台企业支付补贴款。合作期间,该平台企业对线上相关商品提供大额满减优惠券,并向入驻平台的商家提供优惠券补贴款,在微信群中通知商家参加促销活动,并约定费用由平台和商家各半承担。某商贸公司实际经营人王某、巴某与电商部负责人张某经共谋,利用上述满减促销活动,组织公司员工在该平台开设的电商店铺虚假刷单,共计骗取平台支付的补贴款5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商贸公司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刷单骗补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巴某、王某、张某身为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商贸公司及巴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首先,该公司与某平台企业之间已达成以市场活动为内容的经济活动。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指以经济交易、经济服务等市场活动为内容的经济合同,就合同签订各方而言,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取利润,从合同形式上看,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等。该公司与该平台签订电商平台服务协议、补贴规则,内容是该公司入驻该电商平台并由平台向入驻商家提供优惠补贴,平台在微信群中通知商家参加促销活动并约定费用由平台和商家各半承担,实质是平台在微信群中向商家发出要约,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双方均已实际履行合同,合同已成立,且双方均为市场经济主体,达成的是以盈利为目的、以提供市场交易服务为内容的经济合同。
其次,某商贸公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诈骗行为。该公司正是在履行优惠补贴合同的过程中,利用了合同这种对市场经济主体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形式,故意违背市场交易规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达到非法占有平台财物的目的。
最后,某商贸公司的诈骗行为破坏了电子商务领域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本案中该公司的诈骗行为除了造成平台合法财产损失外,还利用平台的管理漏洞,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破坏了电商领域的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侵犯了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
综上,某商贸公司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采用刷单骗补的方式非法占有平台财物,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是一起平台入驻商户通过虚假交易刷单骗取平台优惠补贴的典型案例。依法打击此类犯罪,不仅是维护电商平台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更是规范网络交易秩序、净化网络市场交易环境的重要抓手,对促进电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现实意义。对此,提出以下治理建议:
对此,提出以下治理建议:
●完善平台内部管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如数据挖掘和模式识别,对短期内交易量激增、同一IP地址频繁下单、收货地址高度集中等不符合消费逻辑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测与智能分析,精准识别和防范虚假订单行为。
●健全风险防范能力。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订单数据进行深度分析,结合商户经营规模、历史交易记录、用户评价口碑等信息,对异常、可疑订单进行自动识别和预警。同时加大人工复核力度,对预警订单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调查等方式,全面核实订单真实情况,坚决杜绝虚假订单套取补贴。
●建立健全平台交易信用体系。严格商户资质审核,完善动态信用评估机制,对商户经营行为进行持续性监测。建立“负面清单”,将涉及虚假订单行为的商户及实际经营人列入平台“负面清单”,采取禁入、清退等惩戒措施,限制其在电商平台入驻及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责任编辑 | 冯茗铭 文字 | 杨浦法院 蒋丽 版面编辑 | 周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