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引流人员”往往通过组建网络通讯群组等方式吸引、拉拢不特定的公众进入诈骗圈套,系诈骗犯罪的重要环节。张万军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万军教授认为,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引流人员”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或者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在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中,“引流”是诈骗链条中至关重要的前置环节。所谓引流,通常指行为人通过组建各类网络通讯群组、线上推广拉拢等方式,诱导、吸纳社会不特定公众,将其引入诈骗场景,为后续诈骗行为实施创造条件。司法实践中,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引流帮助的行为人,并非一概认定为同种罪名,根据具体行为模式、主观认知及协作关系的不同,主要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或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两罪的司法认定核心界限清晰、裁判标准明确。
区分两罪的核心裁判要点,在于精准审查两大关键事实:一是引流行为人与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诈骗犯意联络;二是双方是否达成、形成稳定、固定的协作分工关系,这也是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
若行为人符合以下要件,应当依法以诈骗罪共犯定罪论处:主观上,行为人明知自身引流行为是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清楚上游团伙的诈骗犯罪意图及犯罪模式,与上游团伙存在事前、事中的通谋与犯意沟通;客观上,行为人主动、积极实施建群拉人、客源输送、推广引流等核心帮助行为,长期配合上游团伙开展工作,双方形成固定、稳定的上下游协作分工,深度嵌入整体诈骗犯罪链条之中。
司法实践中尤为常见的情形是,行为人明知服务对象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组织,知晓其从事诈骗违法犯罪活动,仍为谋取高额非法利益主动参与引流工作,持续为境外诈骗团伙输送被害人资源。该类行为直接助力诈骗犯罪落地,往往造成多名被害人受骗、涉案金额数额特别巨大的严重危害后果,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反之,若行为人与上游诈骗团伙无明确的诈骗犯意联络,仅单纯提供网络群组搭建、信息发布、流量推送等引流服务,不清楚上游具体诈骗手段、诈骗流程,未形成专属稳定的诈骗协作关系,仅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推广引流行为,未直接参与诈骗共谋与实施,则一般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综上,电诈引流行为的定罪核心在于“主观是否通谋、客观是否深度协作”,不能仅凭单一引流行为定罪,需结合行为人的认知程度、沟通协作模式、获利方式、危害后果等全案事实综合判定,精准区分此罪与彼罪,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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