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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建议

2017-09-22 21:15 次阅读

姜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由我院会同公安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茁壮成长,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民族未来,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高检院在中央政法委的领导下,注重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密切协作和配合,立足各自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不法活动,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积极推动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推动完善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体制建设。

  一、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

  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特别增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从严从快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加大指控犯罪力度。坚持提前介入重大疑难案件的侦查活动,有效引导侦查取证。上级院加强对重大案件办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必要时挂牌督办。2017年上半年,高检院已经挂牌督办一批重大拐骗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强化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监督,确保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惩罚,维护司法公正。2016年12月,贵州省纳雍县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公安机关作行政处罚的猥亵儿童案件监督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2017年初,高检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犯罪嫌疑人秦磊猥亵儿童一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同时,检察机关将性侵害未成人犯罪案件作为打击重点。针对性侵案件存在的客观证据、直接证据少,发案往往滞后等特点,高检院正在研究制定性侵案件证据标准,并将整理下发指导性案例,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确保准确有力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加强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研究论证,统一认识,保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压态势。对于从事特定行业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将依法提出从业禁止的建议,避免其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新的犯罪。另外,将根据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案发情况,高检院将适时组织专项打击活动。

  二、进一步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

  检察机关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宽容不纵容,严管又厚爱。一方面对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尽量减少刑事诉讼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对情节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依法惩处,给予必要的司法警示。认真落实社会调查、监护人到场、合适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坚持在办案中引入个性化帮教、心理测评和干预等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强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效果。高检院已经下发通知,组织开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质量评查,其中落实未成年人特别程序情况是评查的重点内容。与有关研究机构共同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课题研究,力求进一步推动特殊制度的健全完善和更好的落实。进一步规范办案帮教行为。高检院下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对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的标准把握、落实特别程序、开展帮教工作等进一步细化。目前,已经就《指引》的理解与适用进行多次培训。

  实践中,公安部充分依托居(村)委会、学校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建立社会、学校、家庭和民警“四位一体”的帮教小组,帮助有劣迹和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解决其生活困难,促其改正不良行为,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共青团中央积极培育青少年事务社工人才并引导其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目前全国青少年事务社工已达8.6万人,各地团组织注重加强培训、指导,协助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组织社工广泛参与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取保候审和观护帮助、诉前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等领域工作等。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创新完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机制。总结地方检察机关的做法,建立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异地协助机制,破解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监督考察和帮教难题。探索建立亲职教育机制,提高涉案家庭监护帮教能力。对因罪行显著轻微或者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逮捕、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临界帮教预防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关爱救助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的隐私权、知情权等各项实体和程序权利。高检院已经开展未成年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题调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和关爱。认真落实双向保护原则,对于案件双方都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充分听取未成年被害人及其监护人、案件代理人的意见;符合条件的,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尽量恢复被害人遭受侵犯的利益。目前,浙江等地检察机关已经开始一站式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办案模式的试点工作,与公安机关共同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建立专门办案区,并引入社会力量同步做好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体康复、心理疏导等救助工作,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

  下一步,我们将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大未成年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协作,引入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干预,推动完善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总结完善和推广一站式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等办案模式,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四、探索对未成年人的综合保护、全面保护

  司法实践证明,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或者受到伤害,往往是由于其儿童福利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城市流动儿童受侵害或者违法犯罪的比例相对较高,往往与监护缺失、受教育权等权利保护不到位有关。检察机关积极整合未成年人保护职能,推动未成年人检察职能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础上,探索开展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刑事执行检察业务,逐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综合保护、全面保护。目前,北京等地检察机关已经就未检部门开展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业务进行试点工作。浙江、江苏等地检察机关对于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依法建议、督促、支持有关部门和个人起诉剥夺其监护资格。不少地方未检部门开展在押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高检院已经开展相关专题调研,下一步将进一步厘清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监督、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的职责界限和履职方式,重点推进涉及未成年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分管分押监督、社区矫正监督、监护责任落实监督等工作。

  五、积极参与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和犯罪预防

  2016年6月以来,高检院、教育部联合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高检院、教育部组织23名优秀检察官,研发一批涵盖预防校园欺凌、网络安全与犯罪预防、性侵害预防、禁毒教育、留守未成年人保护等课题的法治教育课程,分赴各地巡讲。下一步,我们将按计划深入推进今后两年的“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实现对全国各中小学校的全覆盖。与央视合作制作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节目《守护明天》,扩大法治教育的覆盖面。坚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制定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的指导意见,实现这项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长效化。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要求,总结和推广河南、山东等地检察机关与学校共同编写法治教育校本教材的做法,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建设等行之有效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制度。

  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共青团中央也积极参与未成年人预防犯罪领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央综治办配合高检院等单位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加强青少年法制基地建设,推动在中小学校实施“七五”普法规划。针对校园欺凌等问题,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持续推进“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强化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近年来,公安机关派出26万优秀公安民警担任学校法制辅导员,组织编写一系列学生安全教育读本,协助学校开展对学生的法律知识安全教育。共青团中央协助检察机关、教育部门等深入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强化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建设。协助政法机关依法打击教唆、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特别是严厉打击涉校违法犯罪,有效遏制校园暴力、欺凌。

  六、推进少年司法专业化、社会化建设

  近年来,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加大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业机构建设力度。目前,高检院和26个省级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检察独立机构,有近万名检察人员专门从事未检工作。主动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加强沟通,统一思想和执法标准。江苏淮安、山西代县等地检察机关先后推动当地公安机关成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部门。对公安机关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建议,公安部认为,《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未成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人员应当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一定的办案经验。目前,一些地区的公安机关已经出台相关制度并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公安部表示,将继续贯彻落实相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工作,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积极推动健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高检院已计划对各地检察机关参与建立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基地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社会观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可持续发展。总结推广地方检察机关的经验,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依托政府购买服务,推动建立政府主导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服务机构,形成稳定的未成年人司法社工、合适成年人和心理咨询专业队伍,逐步将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疏导、观护帮教等工作交由专业力量承担。推动健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社会化工作机制。主动加强与综治、民政、教育、卫生、共青团、社工组织等的联系配合,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救助困境未成年人、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工作合力。共青团中央协助公安、文化、广电等部门深入推进“护校安全”“净苗”“护苗”等专项行动,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中央综治办加强对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责任的督导和追责力度,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以督导检查和考评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尚未成立独立机构的少数省级检察院尽快成立独立机构,研究提出基层院设置独立机构的具体意见。调研总结未成年人检察集中管辖制度,推动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办案区的建设,为办理未成年人检察案件、开展帮教、关爱和犯罪预防工作提供保障。加强业务培训,建立未成年人检察人才库,培养未成年人检察高端人才,打造在全社会都有影响的优秀未检团队和未检检察官。与公安机关采取联合调研、会商通报等方式,促进未成年人司法专业化建设的共同发展。同时,采取会签规范性文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专项活动、共同督办案件等措施,努力与其他政法机关在工作评价、社会调查、逮捕必要性证据收集与移送、法律援助、分案起诉等方面统一标准。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下发规范性文件,推动检察机关与共青团等组织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合作制度化。与民政部等部门共同建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管理服务机制,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的关爱。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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