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L涉嫌介绍卖淫一案
律师意见书
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L及其家属的委托,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本案犯罪嫌疑人L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到看守所会见了本案犯罪嫌疑人,并认真听取了其本人对案件事实的真实看法,使得辩护人对于案件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基于此,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介绍卖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供贵院予以考虑:
一、 本案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L实施介绍卖淫行为。
如L构成犯罪,其所介绍的卖淫女与嫖客实施卖淫的时间、地点、交易次数、价格,需与L口供与相吻合,且需与K某所供述相一致。
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卖淫者与嫖客之间基本事实的发生。
本案的证据体系中,如证明L实施了介绍卖淫行为,除了L本人口供外,还需有直接证据证明卖淫行为是否最终完成,即卖淫行为的实施者——嫖客与卖淫女是否发生性关系,本案中侦查机关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因此,辩护人认为L构成介绍卖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希望贵院仔细核查有关事实,慎重予以处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包头市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