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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054号指导案例关于组织卖淫犯罪“情节严重”认定的裁判理由不再参照适用

2019-03-03 21:24 次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第1054号指导案例《张桂方、冯晓明组织卖淫案——如何区分与认定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以及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对于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的裁判理由认为,以下三种情形,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一是从组织卖淫的人数看,组织卖淫罪入罪标准为3人,“情节严重”以基本犯起点人数的5倍即15人作为最低限度较为适宜;二是从被组织者是否因被组织卖淫造成伤亡的后果来考量,依据一般侵犯人身犯罪的标准,以是否造成重伤、死亡为界限确定是否构成“情节严重”;三是从被组织者中是否有幼女来考察。只要有幼女被组织卖淫的,一律以“情节严重”论,以切实严格保护有女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第二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述司法解释从人数、特殊保护角度、社会影响层面、获利情况、危害后果等方面对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进行了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不是基于组织者的故意行为,如果是组织者的故意行为,则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对组织者实施数罪并罚

 

因《刑事审判参考》第1054号指导案例中关于组织卖淫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的裁判理由与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故实践中应不再参照适用该指导案例的裁判理由,请注意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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