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破告人崔小虎,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农民。2012年9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某某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崔小虎犯故意杀人罪向某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崔小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解张某某也参与作案,并先后用ヒ首和菜刀捅刺、砍击了被害人。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崔小虎在吸毒被拘留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有悔过表现,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某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査明:2012年7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崔小虎携带菜刀,租乘被害人马某某(男,受年22岁)驾驶的奇瑞QQ微型车外出购买毒品,二人于途中因租车费用发生争执。坐在车后排座的崔小虎从车内拿起一根细绳勒住马某某脖颈,被马某某挣脱,崔小虎又持菜刀朝马某某颈部、臂部等处连砍数刀。马某某趁机打开车门逃至路旁田地时摔倒、小虎追上持菜刀等工具连续砍切马某某,致马某某因急性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崔小虎从马某某身上搜得现金约20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因车人談泥而弃车逃走。
某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崔小虎因租车费用与被害人发生争执便持随身携带菜刀,砍切被害人马某某脖颈、臂部等处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依法应予以严惩。崔小虎虽供称伙同张某某共同作案,但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现有证据只有崔小虎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张某某伙同崔小虎作案,被告人的辩解不能成立。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崔小虎故意系人的犯罪事实。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所辩崔小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有投案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公安机关确认崔小虎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后,崔小虎才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构成要件,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崔小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崔小虎提出上诉称:其主观上没有故意杀人的意图;被害人索要车钱与实际不符,被害人有过错;其是吸毒人员,神智不清;其有自首情节;本案的主犯是张某某。其辩护人提出:崔小虎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死,而非故意杀人;崔小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因多年吸毒存在一定精神障碍:崔小虎系与张某某共同作案,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某某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崔小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崔小虎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严重,也表明其主观恶性深。崔小虎有吸毒恶习,社会可造性差,也表明其人身危险性大。此外,本案的发生严重影响到当地的社会治安和当地群众的安全感,社会危害性大。因此崔小虎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分子,依法应予严惩。崔小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ニ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崔小虎犯故意杀人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三)项、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不核准某某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崔小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并撤销第一审判决和第二审裁定,发回某某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主要问题
被告人始终供认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且在案证据证明不能排除他人参与共同犯罪,能否对其适用死刑?
三、裁判要旨提炼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被告人崔小虎是否伙同张某某共同实施杀人?崔小虎归案后,自始供认张某某参与共同作案。从在案证据来看,不能排除张某某参与作案的可能性。但张某某却始终不承认自己参与作案,认定其参与犯罪的证据不足。对此,如何处理本案,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崔小虎自始供认张某某参与作案,但是,认定张某某参与共同犯罪的证据不足,故应当对证据充分的崔小虎故意杀人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而不认定张某某参与共同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在案证据及经过补充侦查,仍然不能证明张某某参与共同杀人行为,但是,根据本案证据情况,无法排除张某某参与共同犯罪的可能性。
本案二审期间,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也认为,本案认定崔小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不排除张某某参与作案,建议法院综合本案证据依法裁判。
综上,本案无法排除张某某参与作案的可能性,因而全案证据尚未达到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因此,不宜判处被告人崔小虎死刑立即执行。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白继明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周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