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故意杀人
本案承办律师:张万军、刘浩
一、【案例简述】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W某因对其前妻樊某某与被害人R某交往而产生不满,提前购买了两把单刃刀,蓄意杀害R某。2019年2月1日13时许,W某怀疑樊某某会在驾驶员考试结束后去找R某。遂驾车携带两把单刃刀到考试现场附近等候。W某驾车行至包头市九原区市委党校南侧的纬六路时,发现R某驾驶着白色丰田越野车经过,W某随即驾车迎面撞击R某驾驶的车辆,R某见状下车逃跑,W某持刀对R某的头面部、颈部、胸部、四肢多部位连续捅刺多刀,造成R某全身多处受伤。W某作案后丢弃作案所用的单刃刀,步行逃离案发现场。
二、【辩护思路】
以罪轻辩护为基础,张万军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要点: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持异议。
二、关于案件起因,本案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对告人的处罚。
三、关于本案量刑问题,审理民间矛盾引发的杀人案件,不能仅看危害后果,还应综合考虑全案因素,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谨慎作出裁判。
四、本案被告人魏某的犯罪手段并未达到极其残忍的程度。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审宣判后,W某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