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开检公诉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祁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7199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住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区**家园**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高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高新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高新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祁某甲以谈复婚事宜为由,将前妻高某某带至高新区**家园**区**栋**单元**楼**号家中,不顾被害人高某某反抗,强行将高某某的内裤脱掉,欲与高某某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高某某极力反抗并通过微信及开窗向同事呼救,被告人祁某甲强奸未遂,将高某某推出家门,并在楼道中用鞋殴打高某某。被害人高某某逃离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证明被害人高某某当天即报案的情况。
2、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祁某甲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且无犯罪记录。
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祁某甲系传唤归案。
4、接受(被害人高某某)证据材料清单(通话记录截图、微信截图各2张),证明被害人高某某同事电话被被告人祁某甲拒接及用微信向同事求救等情况。
5、接受(被告人祁某甲父亲祁某乙)证据材料清单(诊断证明书1份),证明被告人祁某甲系抑郁状态。
6、证人王某某、祁某丙的证言,证明被害人高某某被被告人祁某甲强奸(未遂)前后的事情经过。
7、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明被被告人祁某甲强奸(未遂)的事实经过。
8、被告人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祁某甲对强奸(未遂)犯罪事实的供认及辩解情况。
9、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现场辨认笔录,证明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情况及被告人祁某甲辨认作案地点情况。
10、人身检查笔录1份及提取笔录2份,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高某某身体受伤检查情况及对被害人高某某胸、腹部擦拭提取,对被告人祁某甲指甲提取等情况。
11、光盘2张,证明公安机关讯问、询问和作案地点监控、被告人祁某甲指认现场视频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甲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守忠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祁某甲现羁押于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各1份。
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