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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务释疑: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不宜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可否从轻处罚

2021-03-03 12:04 次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立法原意讲,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中的“可以”,是指除具有非常特殊的情形或者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外,都要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犯罪分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又具有非常特殊的情形或者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不宜予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时,是否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一种意见认为,可以从轻处罚。只有具有非常特殊的情形,如故意杀人犯罪分子致多人死亡的,或者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确实不宜从轻处罚的,才不予从轻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可以从轻处罚。首先,从立法表述上看,并不能逻辑地得出“可以从轻处罚”的结论。其次,这也不是立法的疏漏。因为,从审判实践看,有的犯罪分子罪行的严重程度令人难以想象,对这样的犯罪分子就不能从轻处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于2017年2月28日召开审判长联席会议,对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又不宜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能否从轻处罚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

    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又不宜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可以给予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1.法律条文规定了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并没有排斥从轻处罚。唐律中有关于“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规定,这是适用刑罚的一个基本原理,至今,刑事司法工作中仍然沿用。依此原理,可以认为,既然一般的立功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重大立功更可以从轻处罚,对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不宜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罪犯予以从轻处罚,并不违背法律逻辑。

        2.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性文件对从宽处罚的有关规定,也说明在“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又不宜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可以从轻处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自2010年2月8日起实施)第26条规定:“在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还要注意宽以济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应当或可以从宽的,都应当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虑。”这里将自首、立功、从犯等均以从宽处罚情节表述,而不是简单地表述为从轻处罚情节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可见,从轻处罚情节和减轻处罚情节都属于从宽处罚情节的范畴,在实践中,适用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往往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在第三部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7条规定: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①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②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这里的20%-50%,未必是减轻处罚。如某被告人抢劫,按其犯罪事实,基准刑为七年,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减少基准刑50%,实际量刑为三年六个月。而这一刑罚,按照抢劫罪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就属于从轻处罚,而不是减轻处罚。(3)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也可以从轻处罚。既然酌定情节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那么,法定从宽情节,特别是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更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3.不能以实践中的某些个案否定从轻处罚的适用。实践中确实有个别案件,犯罪分子虽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具有非常特殊的情形,或者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确实不宜从轻处罚。但大多数案件并不存在这样的情况。我们不能以法律适用的个别性来否定法律适用的普遍性。

        4.在法律文书中如何表述的问题。可以表述为:被告人虽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具体案件中应说明什么具体情况),不宜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可从轻处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21年第1期(总第1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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