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残疾人,申请合议庭对残疾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公诉人应当认真听取并审查辩护人有关残疾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可以向合议庭说明,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残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规定,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等8类人群。国家禁止对残疾人的任何形式的歧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别对残疾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1)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3)贪污、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的;
(4)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后果、被害人过错程度以及残疾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
(5)被害人谅解,并积极退赃,避免或者减少损害结果。
2.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2)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
3.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1)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3)自首;
(4)立功;
(5)未遂犯;
(6)教唆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7)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8)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4.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1)又聋又哑的人犯罪;
(2)盲人犯罪;
(3)预备犯;
(4)贪污、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残疾被告人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的。
5.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从犯。
6.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坦白(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7.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中止犯(造成损害的)。
8.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1)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可以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2)立功(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5)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
9.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1)防卫过当;
(2)避险过当;
(3)胁从犯。
10.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形:
(1)自首(犯罪较轻的);
(2)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1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形:
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
公诉人经审查认为,辩护人提出残疾被告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需要鉴定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进行司法鉴定。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节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十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24日) 第二条、第三条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 一、十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7月11日 卫医字[89]第17号) 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2007年3月9日 法发[2007]11号) 7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 法释[2012]21号) 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如何适用鉴定标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2010年5月5日 [2010]刑他字第43号)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年3月9日 法发[2017]7号) 二、三 9、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9年12月30日 高检发释字[2019]4号) 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条、第四百零四条 10、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年9月20日 律发通[2017]51号) 第一百九十三条 11、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9年5月14日 司规[2020]3号) 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12、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2011年1月14日 GB/T26341-2010) 4、5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17年5月27日 残联发[2017]34号) 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