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1〕85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30241973********,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思蒙镇军田湾村十六组。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局**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向某甲涉嫌组织卖淫一案,由**局**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11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局**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以来,向某乙、吕某某、盛某某等人长期盘踞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任某某,以结伙望风、“夫妻档”等形式,组织以湖南籍为主的女性,以直接发生性关系的形式从事卖淫活动,且人数越来越多,并威胁、驱赶非湖南籍卖淫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向某乙、吕某某、钟某某、“瞎子”为代表的湖南怀化、益阳籍人员划分价格区域、确定望风位置,逐渐形成由盛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城南大桥下工商银行;向某乙在九皇安全门店门口;钟某某、刘某某、蒲某某、欧某甲洪、欧某乙任、向某甲在环城河边凉亭;周某某、石某某、米某某、宋某某、吕某某、向某丙等人在菜市场;陈某某、舒某甲松某某“珍珍”超市门口;舒某乙在公共厕所等固定的关键区域进行望风,并互通消息,来某某卖淫女提供保障。城南派出所成立任某某治安岗亭后,上述人员对巡逻队员采取跟班、醉酒纠缠、抱小孩至派出所施压等方式,逃避公安机关处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局**局移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
其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向某甲等人有组织实施威胁、驱赶非湖南籍卖淫女,划分价格区域,醉酒纠缠、抱小孩至派出所施压等行为。
其二,现有证据不足认定被不起诉人向某甲具有组织他人实施卖淫活动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向某甲仅为其妻子卖淫望风,并给自己相熟的人员提供信息,尚不存在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控制或者组织卖淫活动。同时,涉案人员均为丈夫或男朋友望风,妻子或者女朋友卖淫,整体结构较为松散,并无明确的人员进行指挥、规划、安排;尚无充分的证据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向某甲等17人具有共同合意,亦无法证实各自为他人涉嫌犯罪行为提供了物理上、心理上的帮助。
其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向某甲具有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无论是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任某某村,还是涉案的租房(夫妻共同生活),均无充分的依据将其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中的“场所”。同时,在案证据亦无法完全证实涉案人员均存在卖淫嫖娼行为,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综上,认定被不起诉人向某甲的行为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向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