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
自《江苏省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择优呈报办法(试行)》实施以来,进一步提升了规范化办案水平,收到了较好的执法效果。但随着最高院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省高院讨论纪要、新的计考办法等政策制度的相继出台,试行办法有关条款已经不相适应或需要完善。为此,省局在多次调研讨论和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江苏省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择优呈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监所认真组织学习,全面理解条款内容,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9月11日
江苏省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择优呈报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提请减刑假释工作,促进公平正义,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和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监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提请减刑假释择优呈报,是指监狱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根据考核结果排序情况,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现实改造表现、服刑刑期、财产性判项履行等因素,确定拟呈报减刑假释的罪犯。
第三条择优呈报应当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结合,奖励排序和综合考量相结合,集体研究和逐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监区在监狱分配的减刑假释总名额内,原则上按照以下类别罪犯在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罪犯中占有的权重,确定相应的减刑假释名额。
(1)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2)被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3)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罪犯;
对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减刑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的罪犯可以分别单独排序,确定分配名额。
某一类罪犯数不足以按比例分配的,可以与相邻其他类别合并,确定分配名额。
第五条非集中关押的老病残罪犯由监狱单独切块考核,分配相应的减刑假释名额。
第六条监区对罪犯考核周期内获得的表扬,按照表扬数量进行排序。罪犯有立功奖励的,一个立功折算两个表扬。
第七条监区对符合条件的罪犯,按照其所获表扬数量确定排名顺序,以各类别名额的1.5倍确定候选名单,不足1.5倍的按照实际倍数确定候选名单,并予以公示,同时组织罪犯开展评议。
第八条确定候选名单后,监区应当组织民警根据同一类别中罪犯获得表扬数量的多少进行集体评议,确定呈报减刑或假释的罪犯。
在表扬数量相同情况下,应当按照以下情形依次排序。
(1)呈报假释的优先。
(2)提请减刑假释考核期内扣分少的优先。
(3)提请减刑假释考核截止日前一年内月均考核得分多的优先;计考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考核月份计算月均考核分;以上均不含专项加分。
(4)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优先。
第九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请减刑假释,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除外:
(1)本次提请减刑假释计分考核截止日前六个月内有2个月教育改造或者劳动改造考核得分低于其基础分60%的,或者有一个月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考核得分均低于其基础分60%的。以上均不含专项加分。老病残罪犯和正常因病住院罪犯可以酌情予以放宽。
(2)减刑假释起始时间或者间隔期为一年及一年以下的罪犯,未获得一个表扬的;减刑假释起始时间或者间隔期为一年六个月的罪犯,未获得二个表扬的;减刑假释起始时间或者间隔期为两年的罪犯,未获得三个表扬的;减刑假释起始时间为三年的罪犯,未获得四个表扬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未获得六个表扬的;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未获得八个表扬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含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所获表扬。
对老病残罪犯,以及对因漏罪被提回重审,且漏罪系主动交代包括原审程序中已主动交代但未经处理的罪犯,可以酌情放宽。
(3)因涉嫌狱内又犯罪或有漏罪正处于审查期间的。
第十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因违规受到短期管控、警告或记过、禁闭的,视违规情形对其减刑假释起始时间或者间隔期分别延长1—3个月,4—6个月,7—9个月。
受到两次以上惩处的,应当对每个惩处对应的期限予以累加,累加延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在法定考核期期满之后受到惩处的,延长期限应当以惩处审批或解除时间为起算时间。
第十一条呈报期间因违规受到短期管控及警告、记过、禁闭处理以及有其他严重违反监规纪律情形的,应当撤销呈报资格。
第十二条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社会关系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减刑假释起始时间或者间隔期应当延长六个月;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其减刑假释起始时间或者间隔期应当延长一年;在法定考核期期满之后有以上情形的,延长期限应当以查证属实的时间为起算时间。
第十三条监区应当将择优入选后拟呈报减刑或假释的罪犯名单在本监区内进行公示。罪犯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复核。复核后重新考核排序的,应当在监区研究时说明理由,附上会议记录。公示、复核的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监狱应当对监区择优呈报工作进行指导和同步监督检查。省局每年对监狱择优呈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江苏省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择优呈报办法(试行)》(苏狱刑[201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