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刑法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上述犯罪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壮大,实践中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过去针对国有公司、企业规定的一些背信腐败犯罪在民营企业内部也开始出现和增长,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财产保护力度,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积极回应企业家关切,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实践中反映较为集中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发生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三类行为规定为犯罪。将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针对的是企业内部关键岗位人员因腐败侵害企业、企业家权益的行为,将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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