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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股东权利保护的完善

2024-08-04 17:33 次阅读

作者简介:林一英,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法学博士。


原文出处:《法律适用》(京)2024年第2期 第16-27页

复印期刊:《民商法学》2024年06期

内容提要:修改公司法强化股东权利保护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举措,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目标。股东权利保护应当坚持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和平等保护原则。股东权利的核心是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公司法修改强化股东权利平等保护。规定等比例减资规则,保证股东受益平等。简化股权对外转让程序,增加被侵害利益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权利。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主要通过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实现,公司法修改增加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会和表决,完善股东请求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程序和股东临时提案权,促进小股东民主参与公司治理,强化对管理层的监督。此外,扩大股东查阅权客体范围,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允许股东查阅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完善股东会决议效力诉讼,增加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确保股东更好行使股东权利。



   一、股东权利保护的意义、原则与内容


   在理论和实务中,股权在不同场景中有三种不同含义:出资份额或者股份;依附于出资份额或者股份的广义上的类别权利;股东权利。①股权是指股东享有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管理者选任等权利,股东权利包括一系列具体权利,如表决权、查阅权、提起代表诉讼等。本文中的股东权利是股权作为权利集合的描述,股权与股东权利同义。


   (一)股东权利保护的意义


   1.保护股东权利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举措。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有恒产者有恒心,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激发全社会的创业创新动力和活力,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产权保护是国家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②党中央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决定,都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产权保护提出明确要求。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股权是产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修改公司法保护股权是落实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举措。


   2.保护股东权利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2条规定,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第16条规定,“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保护投资者利益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之一。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只有从法律上确立和完善对股东权利保护的有效制度,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够强化投资者信心,鼓励和扩大投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


   3.保护股东权利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目标。公司治理是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公司治理的主要内容就是处理利益冲突,包括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以及所有者与公司债权人、雇员等外部人之间的三类代理问题。④公司治理就是通过完善公司运行机制,监督公司业务执行,落实管理层责任,调整利益关系冲突,使股东受到合理对待,以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兼顾利益相关者利益。


   (二)股东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


   1.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法人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两大基本制度。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无须对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东有限责任,使得股东可以将投资风险限定在出资本身,能降低或者减轻其投资风险。正是由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投资人不必担心公司超出股东出资部分的经营风险产生的责任由其承担,才愿意将资金投入到高风险的企业,从而有利于公司筹措资金,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当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和法人独立地位,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各国都通过立法或者司法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有限责任是股东权利保护的关键,任何对该规定的突破或者限缩适用都必须要有充分正当的基础。法人人格否认就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一个例外规则,因此对于该规则的立法和司法适用都应当秉持审慎原则。新《公司法》第23条第2款有限度地将法人人格否认扩大到横向人格否认,适用的情形是控股股东利用其对姐妹公司的控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且横向人格否认的后果是被控制姐妹公司对彼此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未规定控制姐妹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也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增加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公司对股东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护股东的债权人。⑤股东的债权人可以强制执行股东的股权,如果逆向否认,公司财产用于清偿股东个人债务,则将影响公司的清偿能力,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且如果公司还存在其他股东,则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新《公司法》没有规定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2.平等保护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提出,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对于股东权利平等保护首先是股权平等原则。股东在公司股份中所占比例越高,则其因为公司经营承担责任的比例就越高,法律赋予其对公司享有更高的收益和控制与其责任相符,也正是因为股东按照股权比例获得收益才能够鼓励投资。股权平等强调持有相同内容和相同数量的股份的股东在基于股东地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中享受相同待遇。⑥根据新《公司法》第65条、第143条、第201条、第227条、第236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权平等原则贯彻公司运行全过程,有利于发挥公司筹集资金、分散经营风险的功能。一股一权的基本原则固然实现了股东形式上的平等,小股东虽然享有与其股份比例相当的表决权,但是控股股东往往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操纵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获得超过持股比例的收益,而小股东的权益实际被剥夺,违反股权平等保护原则。这也是封闭公司最需要解决的代理成本问题——控股股东与小股东的代理关系。规范大股东行使权利,赋予小股东特别的保护,才能够矫正资本多数决带来的实质不平等结果。修改前的《公司法》第20条、第21条已经对控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作出特别规定: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东权利保护的内容


   股东权利的核心内容是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此外,为了确保股东权利的更好行使,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知情权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其目的就是通过经营行为获得收益分配给股东。股东向公司出资的首要目的就是获取收益。股东获取收益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利润分配和转让股权。公司分配利润需要符合法定条件,且公司有自由资金可以用于分配。由董事会制订分配利润方案提交股东会决议。从理论和实践来说,董事会可能基于商业需要考虑,留存更多利润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而不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控股股东通过控制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而给自己发放高额薪酬以及职务消费等方式变相向自己分配利润。此时,股东就需要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投资收益。尤其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公司,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能够确保股东自由转让其股份,才可以避免因为管理层侵害公司利益而遭受更多投资损失。因此,股权转让较之于利润分配是保护股东资产受益权更为重要的方式。


   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主要通过行使表决权来实现。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意思机关,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和选任管理者的意思形成,股东会的召开、审议和表决对于确保公司意思形成至关重要。因此,需要确保股东能够畅通便捷地参加股东会,在充分知情的情形下,参与公司决策,实现民主管理。因此,股东会会议召开方式以及股东提案权对于强化股东参与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