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15件民事案件裁判要旨(7.1-7.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整理:民商法茶座
注:01-15均为参考案例
01.广西某物资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约定以业主单位支付款项作为承包方向供应商付款条件的条款不能作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
【裁判要旨】在承包方与供应商签订和履行涉建设工程领域采购合同时,承包方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应当独立承担第三方业主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业风险。承包方约定以第三方业主支付款项作为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条件,并以此作为拒绝付款理由的,由于该条款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2.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工程验收合格且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不能以业主支付工程价款为付款前提的约定条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
2024-08-2-115-001 / 民事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4 / (2019)鲁02民终805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以第三方业主支付工程款等作为付款前提条件的,当建设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且已交付使用,且第三方业主因进入破产程序导致能否及时足额支付总包方工程款出现极大不确定性时,总包方不应将该风险转嫁给依约完成施工的分包方。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分包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约定以业主支付价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前提的条款,不能作为总包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
2024-08-2-115-002 / 民事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28 / (2017)晋02民终2357号 / 二审
【裁判要旨】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合同约定以业主方付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条件的,该付款条件不能成为总包方无限期延迟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合理理由。如果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总包方以合同约定业主方付款系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条件为由拒绝支付分包方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4.李某环、刘某禧等诉北京华某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第三人侵权情形下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认定
2024-07-01-370-001 / 民事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2022.05.31 / (2021)京0117民初871 / 一审
【裁判要旨】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限制在合理限度内。如果经营者、管理者已经在合理限度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仍无法预防、控制、避免第三人侵权事件的发生,则不能仅从主体地位的强弱考量而当然认定经营者、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
05.楼某某诉杜某峰肖像权纠纷案——盗用未成年人肖像图片并在信息网络中炮制话题引发舆情的,可认定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2024-14-2-004-001 / 民事 / 肖像权纠纷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2021.12.28 / 一审
【裁判要旨】未经许可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图片,在信息网络中以杜撰事实、散布造谣等方式炮制话题,引发网络舆情等不良社会影响的,可认定构成对未成年人的严重精神损害。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要求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06.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诉曾某鑫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网络社交平台发表贬损、丑化英烈形象的言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024-18-2-467-001 / 民事 / 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辽01民初3024号 / 一审
【裁判要旨】在人数众多的网络社交平台发表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言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于所涉行为,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行为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07.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游戏代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2024-09-2-182-002 / 民事 /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4.28 / (2023)苏民终280号 / 二审
【裁判要旨】提供游戏代练交易服务的主体与游戏经营者基于相同游戏用户、相同游戏产品开展经营活动,两者业务相互关联,存在事实上的竞争关系。游戏代练交易服务直接针对游戏经营者运营的游戏产品,影响用户对游戏经营者所运营游戏的真实体验,损害了游戏经营者的游戏运营业务及竞争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08.某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电子证据保全的审查标准及实施
2024-09-2-158-008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0.04.22 /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28号 / 一审
【裁判要旨】1.由于计算机软件易被卸载、删除,权利人对于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取证在现实中存在较大的难度,申请证据保全成为权利人取得证据的重要方式。在办理证据保全过程中,一方面,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证据保全的条件,避免成为当事人获取证据的工具;另一方面,法院应当依法积极实施证据保全行为,及时使被告侵权的证据得以固定。
2.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了在原告的损失及被告的获利均无法确定时适用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已经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案件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09.庄某某、佐佐木某某诉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网络服务商发生过诉讼的网络用户负有注意义务
2024-09-2-158-009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1.07.21 / (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33号 / 二审
【裁判要旨】通常提供P2P技术的网络服务商不会直接实施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而是在客观上为网络用户传播侵权作品提供技术支持,起到了帮助侵权的作用。如果该网络服务商对此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将因间接侵权行为而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网络服务商对于其网站上发生过侵权诉讼的网络用户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可以视为主观过错的一种表现形态。
10.某国际有限公司诉佛山市三水区某陶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将他人驰名品牌与自己的商品相提并论的宣传方式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4-09-2-159-009 / 民事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1.12.02 / (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 / 二审
【裁判要旨】在网站、宣传手册以及销售凭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会吸引公众的注意力,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减弱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使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上述行为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将他人驰名品牌与自己的产品相提并论的宣传方式,主观上具有借助他人商誉宣传自己产品并提高自身产品知名度的故意,违反了诚信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11.英国某技术公司诉某科技(苏州)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涉中外双方当事人系列纠纷全球一揽子和解
2024-13-6-160-001 / 调解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5.25 / (2022)最高法知民终18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应当秉持“促进中外主体合作共赢、共谋创新发展”的调解理念,视情采取“全面梳理系列纠纷、搭建统一对话平台”的调解方法。通过能动履职、诉源治理,促成中外双方当事人对全球范围内的系列纠纷达成一揽子和解,以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实质化解跨国纠纷,帮助诉争双方从持续多年的知识产权纠纷中解脱出来,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12.张某武诉仪征市佳某材料公司、甲工程公司、乙工程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纸调解协议为十年专利纠纷划上句号
2024-13-6-160-002 / 调解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11.27 / (2022)最高法知民终242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将案情高度关联的一审案件指定一个法院集中管辖,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和保证裁判结果协调,也为二审成功调解打下了良好基础,是关联案件统筹审理、协同推进、一体解纷的积极尝试和成功实践。
13.浙江左某医疗技术公司诉万某甲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多年纠纷一揽子和解后当事人重拾合作共赢信心
2024-13-6-160-003 / 调解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11.18 / (2022)最高法知民终2365号民事裁定(2022年11月18日)、(2022)最高法知民终1330号 / 二审
【裁判要旨】1.本案处理体现了“避免两败俱伤,追求合作共赢”的调解理念。在双方当事人都看好相关产品市场前景的情况下,法院引导当事人就相关争议及未来发展作出有效安排,既帮助企业重拾继续经营的信心,也打消了科研工作者对开展未来研发的顾虑,最终促成双方摒弃前嫌、握手言和、实现共赢,彻底化解当事人的多年矛盾。
2.本案实践了“寻找最大公约数”的调解方法,发现矛盾双方的“最大公约数”,阐明求同存异的可能性,让诉讼对抗多年的当事人暂时搁置争议,促成解决由来已久的系列纠纷。
14.诺某化工(泰兴)公司诉山东民某科技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用心用情做好调解,以“东方经验”化解跨国争议
2024-13-6-176-001 / 调解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2.17 / (2020)最高法知民终174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本案体现了“平衡协调、多方兼顾”的调解理念,有效平衡了各方利益,实现双赢共赢多赢。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秉持平等保护中外企业的理念,及时了解双方调解意愿,鼓励双方一揽子调解解决所有纠纷,以对案件事实的专业评判为根基、以“如我在诉”的坦诚沟通为方法、以公平公正解决双方纠纷为目的,通过耐心释法说理赢得双方当事人的信赖,引导双方放下芥蒂、谋求共赢,最终通过达成调解,既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又为企业后续生产经营活动扫清了技术障碍,避免更多的知识产权纠纷隐患,为双方未来持续合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15.北京极某科技公司诉深圳市海某科技公司、武汉新某物流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依法促成“专精特新”智能物流机器人企业十余起民行交叉纠纷一揽子化解
2024-13-6-160-004 / 调解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11.22 / (2022)最高法知民终2517号 / 二审
【裁判要旨】本案体现了合作共赢的调解理念,最终促成当事人携手同行、走得更远。二审合议庭通过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行业特点、竞争格局和纠纷症结,从护航科技和产业创新的角度出发,能动履职,将调解和审理有机结合,深刻把握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特点,引导双方当事人着眼长远发展、聚焦未来创新,通过许可等技术合作方式在智能物流机器人产业的新赛道上实现共赢,既化解了当前纠纷,又预防了未来再生纠纷,延伸了诉源治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