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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94辑精要辑录

2024-11-07 20:32 次阅读

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文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9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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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网络自媒体蹭热点,编造虚假信息,侵害民营企业声誉,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某科技公司诉某文化公司、某传媒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某文化公司发布案涉文章的前述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社会公众在“某某森林”小程序中种下的虚拟树,原告将通过捐赠款项方式交由合作方中国绿化基金会等公益组织进行实际种植,原告对“某某森林”项目种下的绿植不享有财产性权利,更不因此获得碳排放指标,且从未以此进行过碳汇交易。某文化公司发布不实信息的行为,已导致原告及“某某森林”绿色公益项目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对原告名誉权构成了侵害。两被告公司的网络自媒体账号存在长期固定的转载、引流关系,有共同开展广告推广等商业行为,且自媒体账号经营者存在相互出资及人员任职交叉等情形,可以认定两被告在主观上对于侵权文章的撰写、转载和扩散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实施了具有协同性的侵权行为,结果上共同导致了虚假信息在网络空间的广泛传播,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案涉文章、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2.于不当目的注册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构成对他人姓名权和人格尊严的侵害——谢某诉陈某人格权纠纷案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陈某以谢某姓名及其名下公司名称申请注册商标并使用在殡葬用品上,系基于不当目的针对谢某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陈某的行为即便从普通社会认知角度看也明显超出了合理的范畴,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已侵犯谢某的姓名权和人格尊严,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陈某停止使用相关商标、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3.治网络侵权行为,维护民营企业名誉权——某通讯器材公司诉闫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某通讯器材公司法人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经对原告公司镀锌钢丝产品抽样检查,证明该产品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质量合格,并无被告所称质量问题,故此,被告在没有证据证实原告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发布感情色彩强烈的信息诋毁原告名誉,损害了公众对原告的信赖,降低了原告产品的社会评价,对其商业信誉产生了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遂判决闫某删除所发布信息并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4.在微信朋友圈及群聊中发布贬损性、侮性言论,构成侵害企业名誉权——某文化创意公司诉王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聊中,对原告某创意文化公司经营的专营店连续发表贬损性、侮辱性的言论信息,且该不当言论信息为一定范围内公众所知悉,导致部分公众(包含部分客户在内)对原告所取得授权的品牌店产生负面认识,造成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令由王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向原告道歉。


案例5.制短视频带货行为,保护民营企业商誉——某食品有限公司诉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依托短视频平台,利用大数据算法,通过传播短视频推销旗下经营的列巴产品,以同类商品的横向测评,彰显自身商品竞争优势,影响消费者评价、购买决策,是针对竞争对手发布比较广告的行为。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在制作与发布涉案视频时,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无视国家、行业有关标准,采取片面的、以凸显自身优势、散布竞争对手劣势为主的直接比较方式,使相关公众对竞争对手产品的实际品质产生误解,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该行为构成商业诋毁。遂判决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删除涉案短视频、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6.业竞争者虚假投诉造成对方损失,构成商业诋毁——某网络公司与某生物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某生物公司虽系某品牌手撕风干牛肉生产商,但其与某网络公司均在同一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案涉品牌手撕风干牛肉,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竞争关系。某生物公司在明知原告网络店铺内所销售相关产品为正品以及发起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将给商家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为提升自己网络店铺价格竞争优势,恶意捏造事实,以该品牌商标权利人的身份向电商平台进行恶意投诉,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友善”等原则的要求,并导致原告店铺相关产品被迫下架,被电商平台给予扣分处罚,已构成商业诋毁。遂判决某生物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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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法加装电梯的业主有权请求相邻楼栋业主停止妨害加装电梯的行为——徐某等六人诉范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裁判结果】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号楼加装电梯经过本幢房屋相关业主表决同意,徐某等业主系依据合法有效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开工备案通知单进行施工,范某实施阻碍加装电梯的行为,侵犯了徐某等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相邻关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案涉住宅增设电梯,将对大多数业主特别是老年人、儿童生活带来极大便利。虽然可能会对北楼的房屋采光、通风产生一定影响,但北楼应当本着友睦邻里、互让互谅的原则对待增设电梯工程。人民法院判决范某停止对无锡市某花园小区某号楼加装电梯工程的阻挠行为。范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依法加装电梯占用公共绿地对其他业主影响较小的,有权请求其他业主停止阻挠施工、排除妨害——康某等人诉刘某等人排除妨害纠纷案


【裁判结果】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增设电梯方案公示期间,其他楼栋的业主未提出异议,增设电梯的程序符合政策要求。增设电梯需占用的公共绿地虽属全体业主共有,但电梯加装占用的绿地面积较小,对该单元以外的其他业主影响较低,其他业主应给予便利。最终,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阻挠施工的业主停止对该小区某栋某单元增设电梯施工活动的阻扰和妨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3.主诉请拆除电梯但无充分证据证明依法加装的电梯影响其通风、采光及通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刘某诉某经济联合社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现场勘验情况看,加装电梯位置位于楼宇北侧原单元门出口,电梯东、西、北侧均为透明玻璃材质,南侧为电梯门,加装电梯后电梯人口朝西,未对字一层房屋的通风形成遮挡或影响;电梯位于楼宇北侧,且未正对刘某的房屋,难以认定对其房屋采光或日照有影响,亦难以认定会产生噪声污染。加装电梯后,楼门口进出依然顺畅,并未对老年人出行带来障碍。刘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案涉电梯影响其房屋的采光、通风及产生噪声污染。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4.主违法阻挠加装电梯施工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诉钟某排除妨碍纠纷案


【裁判结果】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住宅楼加装电梯,已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某公司作为案涉加装电梯工程的施工方,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案涉电梯施工需要大型施工设备进场作业,出于安全考虑,非施工人员均不应长时间在施工现场停留。在此前生效判决已经判令钟某、刘某不得对住宅楼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的情况下,钟某仍故意在施工现场出人,其行为已影响了某公司的施工,构成侵权,钟某应对阻碍加装电梯工程施工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故某公司要求钟某等不得对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于法有据。在某公司已举证证明因钟某的阻挠行为导致损失的情形下,判决钟某不得对案涉住宅楼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并赔偿某公司3600 元损失。


案例5.同意加装电梯业主补交出资后有权使用电梯——郭某与谢某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裁判结果】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与其他业主对电梯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郭某使用该电梯并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亦不会导致其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故无须经多数业主同意。依据公平原则,使用电梯应以支付集资款为前提,故法院判决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后,由该住宅业主代表向郭某提供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宣判后,32户业主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6.优化施工工艺、安排安全监测,人民法院加强调解解心结——张某等八人诉李某、任某排除妨碍纠纷案


【裁判结果】案件审理中,经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对方关切,并就双方最关心的房屋安全问题提出了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方电梯施工方式采用直径1000毫米的钻孔灌注桩(该图纸需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变更备案);二、由原告方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两被告的房屋进行安全动态监测(具体监测时间分三次:第一次为电梯施工开工前,第二次由第三方机构在施工期间自行选择一个时间,第三次为自电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六十日后),该监测费用由原告方承担;三、自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后,两被告不得再阻挠原告方电梯施工。原、被告双方都要遵守本协议约定,如果有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要赔偿对方16万元的经济损失。若该违约金不足以覆盖实际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准。


案例7.法院调解促成业主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化解纠纷,依法保障未出资业主使用电梯权利——赵某诉唐某、樊某等合同纠纷案


【裁判结果】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某有权按电梯使用协议的约定使用电梯。二审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某某单元电梯使用调解方案》,约定设立电梯运行维护基金,两年内电梯运行维护开支仍按原协议由出资加装电梯居民承担,两年后由所有使用电梯住户均摊,所有电梯使用住户签订免责协议,即电梯使用住户成员及相关访客,在乘坐电梯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事故、人身伤害,除追究电梯运保维修公司责任外,其余责任自负。上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案例8.院调解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睦邻友善,化解加装电梯使用纠纷——苏某、吴某诉诺某等十人排除妨碍纠纷案


【裁判结果】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案涉房屋增设电梯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案涉单元楼共计12户业主,11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电梯施工中10户业主同意现有的电梯设置停靠点的方案,表决程序及建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苏某、吴某在电梯建设前后均需走半层楼梯入户,案涉电梯建设并未对其出行构成妨碍,其关于拆除案涉电梯并重新设计、建设的主张未经业主合法表决通过,不应予以支持,遂驳回其诉讼请求。苏某、吴某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耐心细致做调解工作,案涉单元楼业主互相达成谅解,同意按照既有设计、建设方案继续使用电梯,苏某、吴某撤回上诉。


案例9.上业主集资免费为低层老年业主加装电梯连廊,共享加装电梯便利——王某、窦某诉骆某、阳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现场勘验,拟加建的电梯及连廊作为全封闭的建筑,在距楼栋较近的情况下可能会影响王某家阳台一侧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至于影响的程度大小,因无明确的证据而无法确定,王某也无法举证。该加装电梯项目己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且业主表决程序合法,加建电梯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判决不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虽然骆某等14户业主赢了官司,但为避免出现“赢了官司、输了感情”,该单元的几名中共党员牵头,主动找到王某协商,提出由楼上业主共同出资7639元,为二楼年近九旬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免费增设电梯入户连廊,十年内免交电梯保养费、维修费。王某也消除了思想顾虑,肯定了加装电梯对自身带来的便利,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案例10.联合调解、释法谷疑促进业主形成加装电梯共识——何某诉万某排除妨碍纠纷案


【裁判结果】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和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决定召集各方进行联合调解,从专业角度为双方分析利弊。法官在充分了解该项目实际情况及双方诉求基础上,详细解读加装电梯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诉讼对邻里关系的负面影响等。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说明了加装电梯补贴政策、加装电梯审批流程、位置移动变更手续等。电梯加装企业就电梯加装对楼房间距、个人隐私等影响,从技术层面予以对比说明。最终,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电梯在原方案基础上适度移位,双方共同监督加装电梯施工,尽量减少对居民的影响,同时经区人民法院、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和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设计单位、电梯加装企业协商,不再增加移位后产生的加装费用。何某等人撤诉。


案例11.建公开听证平台力促搁置四年加梯项目“破冰”——浙江杭州某小区加装电梯纠纷案


【裁判结果】听证会邀请了资深律师、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工程技术和特种设备专家以及民情议事员等五人组成听证团,共同参与项目调解;听证会申请方和被申请方业主均委托公益律师代理参与听证。听证过程中,听证会申请方和被申请方业主充分阐述各自的诉求、顾虑,双方律师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向委托人解读事实和法律,听证团站在独立、客观、公正的角度居中调解,明理释法。通过事实举证和现场辩论,听证团五位听证员经现场商议,向申请方及被申请方阐明民法典及《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说明相互之间提供通行便利是每个公民互助互爱、尊老、护老的应有体现,不仅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听证团对该加装电梯项目是否建议安装后续如何进一步推进加装电梯矛盾化解都给出了具体听证意见。经听证会积极协调,申请方及被申请方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10月,该加装电梯项目顺利完工。


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新闻通稿及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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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高燕竹、周泉泉:在线预订服务提供方负有协助取消订单等附随义务——熊某等诉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5民初3357号


【裁判理由及评析】酒店等在线预订服务提供方依法负有及时协助消费者取消订单、中请退款等法定附随义务。尤其是在第三方中间供应商参与预订服务履行的合同中,预订服务提供方有义务亲自或通过督促中间供应商积极协助消费者取消订单并将反馈意见如实告知消费者。具体履行方式和合理范国的认定应结合预订服务费用金额、消费者权益是否被不合理减损、订单取消原因以及各方预见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如果第三方中间供应商未能履行协助或如实告知义务,则应由预订服务提供方就其中间供应商的相关行为向消费者承担责任。


在线旅游平台(OTA平台)如今已发展成为成熟的商业模式。在线旅游平台上游对接各类服务商或供应商获取旅游资源,下游对接广大消费者提供线上预订服务。这种商业模式下,一方面,基于市场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及灵活性,在线旅游平台并非总是直接与酒店等终端服务提供方建立合作关系,还可能通过多个中间商或代理商来获取资源,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另一方面,由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或法律意识欠缺,很难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在发生纠纷后往往一律要求在线旅游平台承担所有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此种情况下,为精准判定争议发生的具体环节订单所涉及的各方主体及履行过程往往成为事实争点;在法律适用方面在线旅游平台义务的范围和义务腰行方式的判断(尤其是在订单无法履行时)、在供应商等第三方参与合同履行的情况下具体责任承担问题,成为此类案件法律适用方面的焦点及难点。


02.王坤:遗产管理制度中利害关系人的司法认定——顾某芳、顾某元、顾某其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22)苏0585民特32号(2022年12月7日)


【裁判理由及评析】对被继承人没有扶养义务但事实上扶养较多,依法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与遗产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新设遗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在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但民法典未对利害关系人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对于现实中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除债权人以外,其他民事主体能否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本案在无类案可鉴的情况下,准确适用遗产酌给规则以及遗产管理人产生规则作出判决。以下结合本案案情,对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的认定问题进行分析。


03.吴剑铭: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所涉生效裁判应当依法改判——曹某东与尹某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0306号(2014年2月13日)

再审: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3民再6号(2019年11月20 日)

民事制裁: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3司惩6号(2019年12月2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3司惩7号(2019年12月2日)


【裁判理由及评析】欠债不还,采取虚假诉讼等恶劣手段恶意逃债,转移财产,逃避法院执行的,属于虚假诉讼。对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子以制裁。人民法院发现虚假诉讼后,应当对虚假诉讼所涉生效裁判依法改判。


再审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原审被告尹某安为逃避因承担保证责任而被债权人申请执行其财产,与原审原告曹某东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并由曹某东作为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曹某东在获取生效民事裁判文书后,申请执行尹某安的财产,相关款项实际由尹某安领取。尹某安和曹某东通过诉讼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审判秩序,损害司法公正,二人行为属恶意串通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发现后,应当对虚假诉讼所涉生效裁判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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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动离职

属于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23 年第 25 次法官会议)



【法律问题】审判实践中,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存在不同认识。


【法官会议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3年第25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原人事部1997年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与《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基本一致。中共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总政治部2007年发布《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从《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有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规定沿革看,原“辞职、辞退”已规定为现在的“解除人事关系。因“自动离职”属于接触人事关系的情形,故“自动离职”引发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对于此类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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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是判决不准离婚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问:离婚纠纷案件,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是判决不准离婚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答:从现有法律规定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也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子受理。可见,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均使用了“不准离婚”的表述。与此相对应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则使用了“准予离婚”的表述。离婚纠纷为典型的身份关系纠纷,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新增加“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规定看,其体现了国家对婚姻家庭的特别保护,“不准离婚”更多地体现了这种保护的色彩。从案件受理角度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一般民事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后,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和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当事人均可再次起诉,但是对于离婚纠纷,没有新情况、新事由,原告在六个月内不能再次起诉。从实体处理看,一般民事诉讼中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多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与离婚纠纷中法院判断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相比,理念不尽相同。而且,第一次诉讼后当事人如果于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的,不属于重复诉讼。但是,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起诉判断标准看,如果采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方式,在解释上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亦存在一定的冲突。从便利大数据分析角度看,判决不准离婚能够区别于其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民事案件,便于统计分析。从历史沿革看,判决不准离婚也是以往审判实践的惯常做法。综上,我们认为,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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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94辑)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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