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马某伟走私、贩卖毒品案
2025-18-1-356-002 / 刑事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2.18 / (2021)粤01刑初469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2.18
裁判要旨
1.行为人拒不供认明知涉案药品系毒品,且涉及可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用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毒品犯罪的,可以根据所涉行为的方式、类型、次数、药物用途、扩散对象、范围,结合行为人受教育水平、职业、从业背景及人生阅历,依法对其认知毒品能力作出评价,判断其是否明知涉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系毒品。
2.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于非法用途走私、贩卖的,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出于非法用途,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贩毒者和购毒者前期已就毒品种类、价格、邮寄方式等交易细节进行商谈,但未实际出售即被抓获的,可以认定其购买毒品的目的之一系用于贩卖毒品,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
马某伟走私、贩卖毒品案
——走私、贩卖精神药品的
关键词:刑事;走私、贩卖毒品罪;精神药品;主观明知;既未遂认定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马某伟利用自己注册的推特账号在推特网上发布信息,称其有毒品三唑仑及其他违禁药品出售。2021年4月16日,被告人马某伟通过“Telegram”应用软件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他人求购咪达唑仑(德国产)一盒,后卖家通过快递将上述毒品从德国邮寄至马某伟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某号的住所。2021年4月20日至25日,被告人马某伟以名为“李医生”的QQ账号,与名为“阳光男孩”“七月”“了反写字名把我”等用户商议出售毒品三唑仑、咪达唑仑的价格、邮寄方式等交易信息。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马某伟在上述住所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搜查,公安机关在其身上查获金色iPhone XS手机一台,在其住所查获一次性使用肛门管20支、透明液体2瓶、Vegalis 4粒、针筒1个、透明液体12支(品名“咪达唑仑”,净重36毫升)、蓝色片剂13粒(品名为“三唑仑”,净重3.25毫克)、白色片剂72粒(品名为“阿普唑仑”,净重28.8毫克)、黄色片剂76粒(品名为“三唑仑”,净重19毫克)、白色片剂93粒(净重7.47克)。经取样鉴定,查获的12支透明液体检出毒品咪达唑仑成分,13粒蓝色片剂检出毒品三唑仑成分,72粒白色片剂(品名为“阿普唑仑”)检出毒品阿普唑仑成分,其余均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2021)粤01刑初46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伟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余判项略)。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焦点为:被告人马某伟是否明知购买的药品系毒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马某伟无视国家法律,走私毒品咪达唑仑,贩卖毒品三唑仑、咪达唑仑、阿普唑仑,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涉及可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用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毒品犯罪,行为人拒不供认对药品的毒品属性存在主观明知的,可以根据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的行为方式、类型、次数、药物用途、扩散对象、范围,结合其受教育水平、职业、从业背景及人生阅历,对其认知毒品能力作出评价后,认定其对涉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毒品属性是否存在主观明知。本案涉案毒品均已列入向社会公布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被告人马某伟作为药学专业毕业生和药剂师,具备专业知识,对于精神药品属性具有认知能力。马某伟明知涉案药物不能在市面上随意流通和购买,只能通过翻墙软件、借助境外网络聊天工具购买,并假报姓名作为收货人,通过隐秘手段付款,将精神药品走私入境。后马某伟又在网上发布出售广告,称相关药品可用于非法用途,与多名买家商谈价格和发货方式,足以认定被告人明知涉案药品系毒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某伟系贩卖毒品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现有证据表明,马某伟从境外购买毒品后尚未实际出售,但其在互联网上发布出售毒品信息,并与他人就具体毒品交易细节进行商议,足以认定其购买涉案毒品的目的之一系用于贩卖,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为贩卖而购买毒品即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1.行为人拒不供认明知涉案药品系毒品,且涉及可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用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毒品犯罪的,可以根据所涉行为的方式、类型、次数、药物用途、扩散对象、范围,结合行为人受教育水平、职业、从业背景及人生阅历,依法对其认知毒品能力作出评价,判断其是否明知涉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系毒品。2.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于非法用途走私、贩卖的,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出于非法用途,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贩毒者和购毒者前期已就毒品种类、价格、邮寄方式等交易细节进行商谈,但未实际出售即被抓获的,可以认定其购买毒品的目的之一系用于贩卖毒品,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刑初469号刑事判决(2022年2月18日)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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