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有效追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聚焦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持续高发,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有效实现追赃挽损的难度增加,司法办案面临严峻挑战。深入探究新形势下跨境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着力提升打击新型犯罪的能力,对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具有重大意义。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全面惩处、准确惩处以及全力追赃挽损的原则,不断加大司法打击力度,进一步助力健全多元化社会治理体系,切实维护社会秩序、金融秩序、公民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
本刊编辑部特邀请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以及学者,围绕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罪与治理目标,就犯罪数额的综合认定路径、关联犯罪人员的追赃挽损机制、多元化社会综合治理体系等热点问题进行深入研讨,以期为加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审判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反诈综合治理效能,推动相关问题的研究与解决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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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2月策划
系列文章之二
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经济赔偿路径研究
文 / 武宁琪 师伟 陈凌婧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
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经济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分为承担连带责任型、在违法所得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型和鼓励主动退赔型3种路径。目前,由于立法空白和违法所得取证方面的制约,关联犯罪案件的处理存在罪责刑不相适应、追赃挽损工作被动和局限、退赔标准难以把握等问题。对此,应积极探索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经济赔偿路径,采取先民后刑的方式处理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犯罪人员责任承担的问题,上下游犯罪人员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结合关联犯罪人员在共同侵权过程中所处环节、参与程度、违法所得取得的方式和数额,与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遭受经济损失之间的作用力大小等因素进行衡量调整。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均可以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规制和处理,将关联犯罪人员的赔偿情节作为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重要考量。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经济赔偿的实践考察
二、现状之剖析: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经济赔偿的问题检视
三、路径之构建: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经济赔偿的路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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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各类犯罪活动迅速扩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成为目前增长速度最快、关注度最高的犯罪类型之一,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为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产业链条,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等相关犯罪行为。然而,人民法院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时,由于诈骗手段不断进化、作案工具的科技化程度持续提升、逃避侦查打击的途径更加隐蔽,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被抓获的比例相对较低,追赃挽损工作效果通常也不尽如人意。
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的经济赔偿问题是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办理的最后一公里,也是当前司法实践必须直面的突出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是否存在退赔责任、退赔的法律依据、退赔的范围以及退赔后关联犯罪人员是否享有向其他相关犯罪嫌疑人追偿的权利等问题,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和处理方式。为此,应立足于现有刑事立法的规定,积极探索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经济赔偿路径,科学构建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追赃挽损机制。
一
问题的提出: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经济赔偿的实践考察
(一)样本概况
为深入探究审判实践中对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经济赔偿的实务处理方式,笔者以“刑事案由”为分类,以“2024年”为裁判年份(截至2024年12月1日),以“判决书”为文书类型,以“帮信罪”或“掩隐罪”为关键词,共检索到文书17000余篇,经梳理、剔除后,随机选取其中的500份有效判决书作为分析样本。经统计发现,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的帮信罪和掩隐罪等犯罪的退赔状况及处理方式存在差异,缺乏统一的规范。各地法院普遍采取的做法是以违法所得为限承担相应的退赔责任,约占样本总量的2/3,其次是鼓励被告人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方式,约占样本总量的3成,其中部分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占比较多,全部退赔的情况较少,退赔数额的多少主要依托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数额、涉案金额及被告人的退赔意愿等,有的被告人为了取得被害人谅解而超出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部分被告人退赔的数额甚至超过了非法获利数额的数倍。在处理被告人违法所得的问题上,多数法院采取的做法是追缴后上缴国库,也有少数法院选择退还给被害人,或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返还。凡主动退赔的被告人均获得了从宽处罚。
(二)司法实务处理方式之偏差
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经济赔偿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分为承担连带责任型、在违法所得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型和鼓励主动退赔型3种路径。
1.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型
在样本案例中,少数法院要求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其中根据已退缴钱款处理方式的不同又分为两类。一是追缴涉案钱款后将已退缴钱款直接发还给被害人,而未退缴部分继续予以追缴。如贺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法院判决将被告人贺某退缴在案的钱款发还给被害人夏某;未退出部分,继续予以追缴。二是追缴涉案钱款后将已退缴钱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未退缴部分继续予以追缴。如李某、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法院对被告人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以下币种相同)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并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2.在违法所得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型
各级人民法院较为普遍的做法就是要求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在违法所得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其中亦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要求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在违法所得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追缴后上缴国库。如罗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罗某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从中非法获利49000余元,法院判决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是要求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在违法所得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将违法所得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如郑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郑某涉诈骗资金共计14万元,非法获利2000余元,法院判决将被告人郑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
3.鼓励主动退赔型
在样本案例中,鼓励主动退赔型的处理方式占比约3成,在此种处理模式下,按被告人主动退赔的多少可细分为以下情形:
有的案件被告人除主动退赃外额外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如王某、童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童某某帮助转移资金共计3828300元,非法获利共计3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童某某赔偿被害人苗某损失2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判决被告人童某某退缴的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有的案件被告人退赃后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如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的亲属将各被害人的被骗资金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判决对被告人金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某些案件中,若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并且赔偿金额达到或超过其违法所得,法院将不再追缴该违法所得。如温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温某某帮助他人接收、转移电信网络诈骗钱款共计407600元,非法获利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温某某赔偿被害人曲某3万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后续处理中亦未责令其退缴违法所得。
有的案件被告人退赔的数额甚至超过了违法所得数额的数倍。如徐某、项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徐某帮助他人接收、转移电信网络诈骗钱款共计88万元,非法获利3500元,法院判决对被告人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3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将被告人徐某退缴的26500元退赔给被害人以补偿其经济损失。
二
现状之剖析: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经济赔偿的问题检视
(一)理论基础和现实需求
1.刑事退赔责任的规制基础
一是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退赔责任的设定旨在确保犯罪分子因其违法行为而承担经济上的不利后果,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鉴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相关犯罪活动的产业化、链条化、集团化特征,涉案犯罪分子数量众多、遍布各地。同一犯罪集团内部不同层级的犯罪分子往往由不同法院审理,而各地法院在退赔标准上的差异,不仅增加了案件审理的复杂性,还可能损害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从法理而言,无论是将共犯正犯化的帮信罪,还是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上下游行为定性为掩隐罪等,其违法所得的根本来源,追根溯源仍为受害人的被骗资金。无论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犯罪构成何种罪名、参与犯罪的深度如何,这些关联罪名的帮助性质均无法被否认。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本身的依附性,将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符合法理。
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有之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在于激励犯罪嫌疑人自愿且真实地陈述自己的罪行并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这一制度不仅有助于司法机关提高办案效率,更能促使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积极改正错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将作为量刑的重要参考,如果关联犯罪人能积极退赔,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那么其在量刑时将可能得到从宽处理,这既是对其积极改正错误的肯定,也是对其他潜在犯罪分子的警示及教育。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实施,众多与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的犯罪分子为追求最大程度的宽大处理,通常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动提出全部或部分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从而使得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以一定程度的挽回。
三是来源于刑法和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督促涉案人员退赃退赔,及时追赃挽损。对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赔的部分应予扣除。以上规定为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的退赔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支撑
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支撑主要来源于民法典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为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如果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通过其犯罪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受害人有权要求犯罪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也进一步明确了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规定组织、策划、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当依照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进一步强化了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
3.追赃挽损工作的现实要求
一是对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积极回应。电信网络诈骗给被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面对每年数额巨大的被害人资金,追赃挽损工作的效率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因此,从受害者的视角出发,最为关切的是其经济损失能否得到相应的补偿。尽管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侵犯的并非直接的财产所有权,但其行为实际上为诈骗主犯提供了积极辅助,致使受害者受骗并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抓捕率较低,而帮信罪和掩隐罪等关联犯罪分子频繁落网的现实情况下,若仅依赖诈骗主犯落网后的赔偿,追赃挽损的工作将难以持续进行。因此,要求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有助于最大限度地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也能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二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大量的幕后管理人员仍躲在境外难以被抓获,关联犯罪人员虽然可能不是主犯,但他们的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作为犯罪行为的参与者,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当追究其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通过让犯罪人员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不仅可以减轻被害人的经济负担,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有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二)实务困境
1.罪责刑不相适应,影响犯罪人员重返社会
不可否认,在电信网络诈骗这一复杂而隐蔽的犯罪链中,关联犯罪人员的角色往往不可或缺,他们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的巨大经济损失无法被挽回,要求关联犯罪人员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旨在确保被害人能够尽可能地挽回损失,同时也在社会上传递出“违法必究,犯罪必赔”的强烈信号。但应当注意到,如果简单地让所有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都承担连带责任,可能会导致部分行为人承担过重的责任,特别是在一些涉及大额资金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退赔金额可能高达数十万甚至数百万元,这样的经济压力不仅可能对他们现有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还可能影响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同时,过于严苛的退赔责任也可能导致一些关联犯罪人员产生抵触情绪,进而影响他们的改造效果,这无疑与我们对犯罪人员进行改造和教育的初衷背道而驰。
2.实际操作困难,追赃挽损工作被动和局限
在实际操作中,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退赔责任的处理存在诸多堵点,往往面临被害人经济损失无法得到充分有效赔偿的问题,致使追赃挽损工作被动和局限。
首先,违法所得数额难以准确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涉及诸多环节和参与者,其操作手法隐蔽、技术性强,跨地区作案成为常态,使得侦查机关调查取证面临极大困难。在司法实践中,从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者,往往通过与上下游相关犯罪活动的勾结,为自己清除障碍并善后,在此情况下,能够明确查实的诈骗行为仅是整个犯罪活动的极小部分,可追回的诈骗资金更是微乎其微,亦难以与受害人的报案金额进行精确核对。相比之下电信网络诈骗的关联人员与受害人的联系更为直接,在核对报案金额时相对容易。如果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只需在违法所得范围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必须依赖未来对诈骗犯的抓捕和退赔,然而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这几乎如同水中捞月,难以实现对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有效挽回。其次,由于司法实践中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犯罪人员的违法所得主要依靠被告人供述予以确定,且数额相较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言数额极小,在此背景下,若仅因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犯罪人员的退赃便能获得宽大处理,那么惩罚的力度显得较轻,违法成本亦相对较低,可能导致犯罪人员再次犯罪的概率增加。
3.裁判尺度不统一,退赔标准难以把握
如上文所述,刑法仅对退赔责任作原则性规定,未明确具体的退赔份额及责任承担方式,即使一些判决书中要求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损失,退赔责任也难以实际执行兑现。由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多地域、多环节,各地司法机关在裁判尺度上往往难以统一,不仅影响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加剧了被害人的不满情绪和社会矛盾。一方面,过于严苛的退赔责任可能给犯罪人员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甚至导致他们无法承担退赔金额,进而影响量刑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如果退赔责任过轻,又可能使得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有效弥补,引发社会不满和信任危机,亦未能在经济层面彰显对犯罪者的制裁,反而降低了被告人的违法成本,导致追赃挽损工作成效甚微。因此,如何确保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退赔责任的裁判尺度一致,成为当前司法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
三
路径之构建: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经济赔偿的路径探索
(一)司法实务适用偏差的路径纠正
1.不承担退赔责任之纠偏
关联犯罪人员不承担退赔责任的做法主要基于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与下游犯罪分子实施的关联犯罪行为之间虽在行为上具有牵连性,但是上下游犯罪并非基于同一犯罪故意,也未形成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并非共同犯罪,关联犯罪人员实施的帮助行为不是造成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并无承担退赔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法理基础,如关联犯罪人员在提供帮助行为过程中取得了非法利益,也应当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这一做法在一定时期得到普遍性认可,也在一定范围内得到司法裁判的确认,然而,此类做法在本质上忽视了犯罪行为上下游之间的关联性。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无论是帮信罪还是掩隐罪,其强调的是事前事后的帮助行为,与上游犯罪行为之间在实质上构成了对被害人财产权益的共同侵权,虽然二者之间显示了行为上的先后顺序,但不可否定的是行为上侵犯的共同性。同时,关联犯罪人员虽与上游电信网络诈骗人员没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共同意思联络,但是通过对关联犯罪人员的行为性质分析,可以推定其与上游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人具有共同处置被害人财产的意思联络,其关联犯罪行为与上游电信网络诈骗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经济损失后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关联犯罪人员的非法所得实质上系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财产的一部分,理应退赔给被害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2.连带退赔责任之纠偏
由关联犯罪人员承担连带退赔责任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与民事共同侵权理论所支持的理论相契合,认为关联犯罪人员和上游电信网络诈骗人员并非分别独立实施侵权行为,即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后果不仅仅是上游电信网络诈骗人员造成,而是由参与电信网络诈骗链条中的每一个人共同造成的,缺少任意环节都不能完成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这显然更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侵权的情形,基于此,关联犯罪人员应当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这一做法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符合人民群众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愿望和期待,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如前文所述,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各环节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确实共同造成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后果,但是上下游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或者说关联犯罪人员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是否过重,则需要进一步形成共识。
一是连带退赔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但对获利较少或没有获利的关联犯罪人员则会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成为变相加重关联犯罪人员的刑罚措施,给关联犯罪人员获得减刑、假释机会,以及重新步入社会带来不利影响;二是在司法实务中,往往打击的是关联犯罪人员,对于具体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上游犯罪分子则囿于各种条件未能有效打击,而连带退赔责任的设置不仅未给予关联犯罪人员行使追偿权的机会,从法律规定来看,即使上游犯罪分子到案,关联犯罪人员是否能够基于犯罪事实向上游犯罪分子主张追偿,同样值得思考;三是连带退赔责任理论上不会带来重复赔偿的问题,但是因下游犯罪的层级众多、各地司法机关办案不互通,极有可能造成重复赔偿问题的出现。
3.部分退赔责任之匡正
由关联犯罪人员承担部分退赔责任是当前司法实务中的折衷做法,这种做法既确认了关联犯罪人员应当承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也考虑了关联犯罪人员在共同造成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经济损失后果中的作用和地位,但是从司法实务做法来看,依然存在关联犯罪人员承担退赔责任范围不一致的问题。关联犯罪人员承担部分退赔责任的基础是其帮助行为对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经济损失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这种侵权责任是以其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为限还是以其获得的非法利益为限,则应当以其在共同侵权中的作用进行划分。
司法实务中,关联犯罪人员获取利益的方式一般分为固定收益型和比例分成型,对于固定收益型方式来说,行为人按照出售、出租两卡的次数、天数、张数或者按照取款转账的天数、次数等方式获取固定收益,不对上游犯罪分子通过其帮助行为骗取被害人财产的数额进行分配;而对于比例分成型方式来说,行为人主要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及其他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数额、取款转账资金数额以及其他可以量化的资金数额,按照与上游犯罪分子约定的比例进行提成的方式获利。上述两种获取利益方式的不同也反映了关联犯罪人员在电信网络诈骗链条中作用的不同,具体而言,固定收益型的行为人在共同侵权过程中所起作用相较于比例分成型的行为人作用较小、地位较低,对犯罪参与程度相对较低,对于固定收益型的关联犯罪人员,应当以其实际非法获利数额为限与上游犯罪分子承担退赔责任,同时,考虑固定收益型关联犯罪人员非法获利金额往往较低,甚至因为证据问题出现无法确认具体非法获利金额的情况,司法机关可以鼓励此类人员主动积极退赔,以更好地追赃挽损;对于在共同侵权中起较大作用,所处较高地位的比例分成型关联犯罪人员则应以其参与的涉案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数额为限与上游犯罪分子共同承担退赔责任。
(二)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经济赔偿的方案选择
1.刑民交叉视野下侵权责任承担路径之选择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存在着天然的上下游犯罪问题,上下游犯罪之间存在着近乎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共同对因电信网络诈骗遭受经济损失的人民群众造成侵害,而上下游犯罪虽然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但二者又因为共同造成的经济损失产生关联,这种特殊的关联应当作为民事侵权关系予以认定,即上下游犯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下游关联犯罪是上游诈骗犯罪的延续,没有上游诈骗犯罪就不存在下游关联犯罪,如果将上下游犯罪割裂开来评价,则会产生被害人经济损失不能得到充分赔偿的问题。
同时,也正是由于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想要全面评价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的行为,则需要通过合理划定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行政责任的方式进行,任何单一的责任认定方式都不足以全面评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交叉法律关系。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对于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多依赖通过责令退赔和附带民事诉讼展开,这就带来了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先民后刑等多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采取先刑后民的方式本身将刑事法律代表的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置于私权力之上,一方面,私权力的实现要依赖于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实现,而作为因犯罪行为受到直接权利侵害的公民,在维护其权利方面无疑是被动的,也无法通过现有的机制参与到刑事审判过程中,更无法通过追究犯罪人员民事侵权责任的方式提出赔偿请求;另一方面,在先刑后民的理念下,无论是上游犯罪分子还是下游关联犯罪人员,无论是公诉机关还是审判机关,往往更关注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忽略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使得被害人失去了直接选择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的权利。
采取刑民并行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在审判犯罪行为的同时兼顾了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但这种方式实际上仍存在难以完美实现的障碍。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来说,司法机关并不能全链条同时进行打击,往往存在上下游犯罪人员在不同时段、不同地区以不同罪名处理的情形,甚至会出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多环节的犯罪人员在不同地区同时处理的情形,此时刑民并行的方式则会显得“疲于奔命”,导致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均处于难以运转的境地,在此种情况下,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提出的民事侵权赔偿要求不仅不能及时得到满足,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刑事审判的进程,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
采取先民后刑的方式处理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犯罪人员责任承担的问题,不仅可以有效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可以通过解决侵权责任问题的方式对涉案犯罪人员的定罪处罚起到正向影响,特别是对于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的影响甚大,在前置程序中对于民事责任予以确定和履行,将本应由刑事程序评价的民事退赔责任消解在前,是对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犯罪行为的全面评价,避免出现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的尴尬境地。
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虽然通过选择先民后刑的诉讼程序要求涉案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之下,被害人并不能获取更多的证据,特别是对于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的身份信息、参与犯罪行为过程以及涉案金额等证据材料的取得,更依赖于刑事案件的办理,为更好地帮助被害人维护其合法财产,各办案机关应当切实保障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获取民事诉讼所需各类证据材料。同时,在民事诉讼程序设置上,应当更加便捷和合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快速办理;对于积极履行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涉案人员,应将上述赔偿情况及时反馈至各办案机关,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可以根据涉案人员对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赔偿情况,对其认罪悔罪态度进行确认,同时将该情节作为刑事处罚的因素综合考量,将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情况与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处理相结合,才能将先民后刑诉讼方式的选择最优化。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主动退赔方式之提倡
虽然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可以根据民事法律规定选择对关联犯罪人员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也可以等待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正犯处理后的责令退赔方式挽损,但上述方式或被动,或难以达到理想效果,均存在救济效果不佳的情况。为了能够更有效地追赃挽损,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可以充分利用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认罪认罚制度进行调整,将关联犯罪人员赔偿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经济损失作为认罪悔罪的情节认定,使关联犯罪人员能够对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有一个清醒认识,给他们一个自我挽救的机会。
如前文所述,上下游犯罪共同造成了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后果,虽然上下游犯罪之间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但二者在行为上共同造成了经济损失的损害结果,可以说行为是因,损害是果,作为下游犯罪的关联犯罪人员应当与上游犯罪分子构成共同侵权,关联犯罪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基于其本身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亦符合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合理期待。
本文所探讨的关联犯罪人员的侵权赔偿责任是否应与上游电信网络诈骗正犯的侵权赔偿责任分别评价,不应一概而论,笔者认为,虽然关联犯罪人员与上游电信网络诈骗正犯没有共同故意的意思联络,但是其各自的行为共同造成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后果,并非独立的可以割裂开的侵权行为,仍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结合关联犯罪人员在共同侵权中所处环节、参与程度、违法所得的方式和数额,与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遭受经济损失之间的作用力大小等因素进行衡量调整,特别是在司法实务中,不宜通过一刀切的方式认定上下游犯罪人员承担完全连带退赔责任或者不承担退赔责任。
在充分考虑关联犯罪人员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的作用及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后,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均可以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规制和处理,将关联犯罪人员的赔偿情节作为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重要考量。通过鼓励其积极承担侵权退赔责任的方式平衡关联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处理和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财产权益保护之间的矛盾。一方面,通过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鼓励关联犯罪人员积极退赔来平衡刑民责任,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促进关联犯罪人员更顺利地回归社会,通过较为温和的处理方式更好地达到惩罚预防犯罪和维护合法财产权利的双重效果。
结语
在现有法律体系下,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应当承担何种赔偿责任,与实施诈骗犯罪的正犯之间的责任划分如何认定均处于理论争议和司法实务探索阶段,但是随着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增多,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不断扩大,新的社会问题随之而来,如何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厘清关联犯罪人员的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是司法从业人员的应有职责,需要我们通过探索不同灵活方法协调统筹刑民责任,真正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李莉
公号制作:李泊毅
审核:李敏